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电镀污染,保护濑溪河龙水段水环境安全,加强对**县龙水工业园区电镀小区(以下简称电镀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环境保护条例》、《**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电镀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镀污染,是指电镀企业、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废水处理场(以下简称电镀排污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所产生的电镀废水、废渣外排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镀小区范围为。东至原龙水氮肥厂,西至**县三鑫制品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北至电镀废水处理场,南至彭裕奎电镀作业场,其具体范围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镀小区内所有电镀排污单位。

第五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足委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园区(含电镀小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相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县环保局对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龙水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电镀小区内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小区内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经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经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或进行作业生产。

电镀小区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实施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处理技术。其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本办法实施后,电镀小区外严禁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

第九条电镀小区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日向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电镀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交要求变更的申请和变更的有关材料,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变更登记有关手续转报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核审。

第十条因破产、关闭或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及时转报县环保局为其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电镀小区内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变更法人代表、分立或合并时,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及时将其转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县环保局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被中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由县环保局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污许可证。

被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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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在龙水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和排污管网,并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生产。否则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