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根据《*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

(一)资助范围

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资助范围。

(二)资助重点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专项资金的80%以上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资助。重点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并在每年度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公布。

三、申请资助的条件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污染防治。申报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企事业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项目符合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二)项目的实施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三)项目实施如包含基建工程,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资助方式和数额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项目为自有资金投入无贷款的可申请无偿补助;项目为贷款资金投入的可申请贷款贴息。

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无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支付利息凭证。

五、专项资金申请及项目审定

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项目的审定等工作由市环保部门办理。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认真阅读《申请指南》,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文件。项目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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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资助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经查证属实的,或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