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环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外协单位能源环保的审批、计量、使用和日常调度管理,减少能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能源使用的审批:
外协单位需使用能源,由用能单位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环安节能处登记,签定供能协议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能后,押金收据经环安节能处处长签字后,给予退还。未经环安节能处批准,任何部门严禁对外供能。
二、计量:
1、审批手续办完,环安处会同生产处、电仪车间及外协单位共同确定计量仪表的量程、安装地点,并由环安处协调外协单位,协助电仪车间完成仪表的安装工作。
2、每月25日,环安处会同审计处和外协单位共同就外协单位使用公司能源情况抄表,每月27日行政处发放缴费通知,环安处、审计处签字认可后报公司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收款(转帐)和开具发票。外协单位使用公司水、电、汽的结算价格为:用水按照自来水市场价格结算;用电按0.70元/kwh结算;蒸汽第一年按70元/吨,第二年以后按75元/吨结算。水电汽费用每月一次结算。
3、审计处负责对外购、供能源的计量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对外购、供能源台帐。
4、当计量仪表停计时,外协单位须当日通知公司环安处和仪表班,由仪表班进行修理。停计时间内由环安处按照本月不停计时的消耗平均数计算,全月停计按照年存计量月份平均消耗计算。若计量仪表停计,外协单位当天又未通知仪表班进行修理,则按照1.1倍计算。
5、外协单位计量仪表失准时,外协单位要及时通知环安处,由其协调质管处到法定部门进行检定,并按照失准偏差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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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外协单位应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杜绝长明灯,禁止用电设备空载长时间运行。
8、外协单位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公司按时进行监测,每发现超标一次罚款50元。
9、环安处根据上述规定不定期进行节能检查,对浪费和不合格项,发放《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