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定稿]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以下报告书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85659731地址: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邮编:362200项目一:晋环保函„2017‟54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晋江市安海镇

桥山路(六角亭-南环路)市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编制的《晋江市安海镇桥山路(六角亭-南环路)市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评价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该项目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晋江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晋规字第1020471号)、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晋江市安海镇桥山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晋发改审[2015]243号),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同意晋江市安海镇桥山路(六角亭-南环路)市政工程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道路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程位于安海镇庄头村、桥头村,道路等级、长度、线路走向、方式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作为你单位本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2]5号)要求,项目施工期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理,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应落实施工方案的有关环保措施,施工噪声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3、项目建设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粉尘污染,对易产生扬尘(运送土石方和建筑材料的车辆、堆场等)的场点应采取覆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并符合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避免洒落物引起的二次扬尘污染等问题产生,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4、施工现场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定点堆放;生活垃圾及固体废物应充分回收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

5、要做好项目工程区、临时堆土场的水土保持及植被、生态恢复、环境绿化工作,项目弃土、弃渣应及时处置,充分综合利用

6、应按环评要求落实好噪声防治措施,以确保运营期声环境符合相应功能区划要求

7、施工期施工废水应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应采取措施保持施工区域生态水系及排水系统的通畅,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工程废料等随意抛入附近水体。

8、项目建设及运营应配套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减轻发生风险事故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施工期生活废水排放为短期行为,不单独分配排污量。

四、项目建设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和我局的批复要求,严格执行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报告书批复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拟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安海中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8日

抄送: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安海中队,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项目二:晋环保函„2017‟59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熔体直纺高强低伸棉型短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编制的《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熔体直纺高强低伸棉型短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评价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我局局务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晋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晋经信„2016‟75号、闽经信备„2016‟c05020号)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熔体直纺高强低伸棉型短纤项目在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锦兴工业园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南侧中部的部分场所经营,规模为年产20万吨熔体直纺高强低伸棉型短纤。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满足清洁生产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环评内容生产经营,若今后规划要求该项目搬迁,应服从规划要求,及时迁往适合的功能区内建设经营。若今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项目各生产车间产生的工艺废气应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并按规范设置排气筒,外排废气中乙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外排废气中乙二醇污染物参照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乙醛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无组织排放的乙二醇污染物参照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

3、项目依托原有热媒站2台导热油锅炉为聚酯工段和熔体保温工段供热,新增1台25t燃煤锅炉。导热油锅炉、燃煤锅炉应配套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米,并且应高出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导热油锅炉、燃煤锅炉外排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的限值标准。烟尘、so

2、nox应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项目应规范排污口建设。厂区内应采取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部分废水再经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冷却系统补充水与水膜除尘用水等,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循环冷却水标准,锅炉除尘脱硫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部分废水与生活污水排往晋南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厂区废水排放口应配套水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设施。

5、应加强危险废物的储存与转移管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分类收集、储存,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活动应符合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

6、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临沿海大通道一侧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7、项目应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按规范要求开展地下水防渗工作。在生产车间、原料储存、污水管道、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排水系统等有害物质可能渗漏的区域采取防渗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厂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8、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靠、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和足够的应急物资与装备

9、建立环境管理及监测机构,配备监测仪器、按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效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0、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国土、规划、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为聚酯车间外延200m、前纺车间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大气敏感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

11、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扩建后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废水排放量≤3.33万t/a(100t/d)。

cod≤1.67t/a、nh3-n≤0.17t/a;so2≤99.87t/a、nox≤173.98t/a

本项目使用一期工程全部的腾出总量,并已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取得所需的so2总量41.31t/a、nox总量131.16t/a、cod总量1.67t/a、氨氮总量0.17t/a。

四、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污染防治和常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应按规定向我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英林中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3日

抄送:市国土局、规划局,英林镇政府,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应急中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英林中队,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项目三:晋环保函„2017‟72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晋江市晋亿鞋材有限公司年产pe发泡片材6000吨、eva发泡片材3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福建省晋江市晋亿鞋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晋江市晋亿鞋材有限公司年产pe发泡片材6000吨、eva发泡片材3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评价单位按照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闽发改备[2016]c05766号)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前提下,同意福建省晋江市晋亿鞋材有限公司年产pe发泡片材6000吨、eva发泡片材3000吨项目在晋江经济开发区(新塘园)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建设经营。项目生产规模:年产pe发泡片材6000吨、eva发泡片材3000吨,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严格按环评内容生产经营,若今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拟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项目共设置2台燃气蒸汽锅炉,锅炉大小分别为4t/h、2t/h,其中2t/h的锅炉作为备用锅炉。锅炉燃气外排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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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0日

抄送。市国土局、规划局,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