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定稿]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评„2009‟11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经省环保厅3月16日厅常务会通过,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3月25日起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冀环管[200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二○○九年三月

十八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审批

程序

通知

抄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发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省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提高审批质量,对于省重点项目、产业支撑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做到便民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和省环保厅的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格式等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依法需要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1份;

(三)

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主要内容电子版1份;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省环保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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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技术评估、公示的项目,听证、技术评估、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区市、扩权县(市)、县环境保护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