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一、工伤预防

在工伤预防方面,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并存的,两者紧密合作,安全预防管理做到位能减少工伤保险的开支,降低工伤发生率。在工伤预防的费率机制方面,工伤预防的费率机制主要有三类,依次为统一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美国在工伤预防费率的确定上,采用政府管制的办法,各州都设有本州确定费率的机构。日本在费率确定上采用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体制,根据行业不同区分不同费率。德国在费率确定上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由三个层次的差别费率共同确定。我国由于工业化时间较上述国家晚了数十年,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相应较晚,制度相对匮乏,尤其体现在工伤预防上。具体表现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不到位。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中,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尚未较好地开展。

二、工伤补偿及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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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观念中的康复包括了医疗康复、全面康复、职业性康复和社会性康复,其中以社区医疗为基础的康复发展较为成熟,借鉴意义较大。英国实施全民健康服务,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提倡全面康复;德国高度重视康复立法,奉行“社会事社会办”,践行职业康复,提倡“社会康复。在我国,工伤康复起步较晚,而相应的社区医疗服务发展较为滞后,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层级医疗保障系统还不够完善,所以当前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进行工伤康复并不现实。我国工伤康复的主要做法是兴建专门康复机构,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发展、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结论及总结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定型,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到2010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我国基本建立起“赔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但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上还存在一些缺失:实际工作中,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尚未较好地开展。因此要加强立法,出台相关配套性规范文件;提高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重视度,加大宣传、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伤保险的自我能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