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具有“及时雨”和“保护伞”的功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逐步显露,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

(一)一定程度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实现再就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每个从业人员或多或少承担着失业的风险,对于失业人员,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其失业后一段时间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弥补没有报酬期间的经济生活;二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在一定程度抚慰了失业人员的心理落差,激励他们重新上岗的欲望,达到心理平衡。

(二)一定程度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其贴近国情、贴近民生,体现公平,避免了因失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一定程度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分支,其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标准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难以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已出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逐渐走向规范,但涉及失业保险的具体细则不够完善,失业保险目前还面临着“隐性就业”识别难、有法条也难操作、开轿车领取失业保险金、大学生“毕业就是失业”成为新的知识型失业群体而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保以及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各种难题,这些难题已成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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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着重要作用,必须做好基金的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管,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支出使用程序,确保基金绝对安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做好基金使用账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为了准确判断就业形势,了解失业动态,国家应及时进行失业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效促进就业,维护经济平稳推进。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标准,缩短待遇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低领取期限长,低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导致部分失业人员不得不隐瞒就业情况,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过长的待遇领取期限又为就业部门真实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带来困难,同时又不利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因此,应考虑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失业的前半年可以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将其与物价和工资增长挂钩,提高待遇水平;失业期限超过半年的,在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逐渐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激励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主要依靠经济的发展,但就业结构的调整及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的贯彻与落实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其中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就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是减少失业、实现再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