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资两利研究

[内容提要]“劳资两利”思想,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生产力不发达、资本主义发展落后的实际,在做了对劳资之间存在高于各自特殊利益的共同利益、劳资之间可以通过利益调节从而实现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有利、对劳资双方有利的分析后提出的。“劳资两利”思想对于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仍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在“劳资两利”基础上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仍然充满着矛盾与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要纠正既有的劳资利益失衡,又要防止新的利益失衡;在考虑劳动者权益时必须包含劳动力的发展权。

[关键词]劳资两利和谐劳动关系

一、中国共产党“劳资两利”的理论与实践及其精神实质

“劳资两利”思想的形成,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生产力不发达、资本主义发展落后的现实,在对劳资之间存在高于各自特殊利益的共同利益、劳资之间可以实现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对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有利、对劳资双方有利的分析后提出的。

所谓“劳资两利”,是指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应得权益,又要承认资方在经营过程中依据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正当性。

劳资双方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存在着既互相斗争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在落后的中国,两者的依存度更高一些。对这一点,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就已经有所认识。他认为,工人的斗争目标分为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生存权和劳动权既是工人最基本的权利,也关乎资本家的切身利益。因为这样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保证,“工人自然得一个‘死’字,但资本家又岂能独得一个‘生’字。-w而关于劳动全收权,即工人阶级应得到其劳动的全部价值,毛泽东认为:“劳动全收权自然是共产主义实行以后的事。”也就是说,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社会取得发达的物质基础条件和社会关系条件之前,资本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特定社会阶段所必需的、合理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人类只能提出并解决历史赋予他们的任务,不可能超越阶段去解决力不能及的问题。在第一次国共合作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风起云涌,斗争形势纷繁复杂,这让善于向实践学习的毛泽东对中国资产阶级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他在重视改善工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要求保护民族工商业的自由经营和正当赢利。因为他清醒地知道,“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

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劳资两利”思想丰富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抗日战争的爆发使得全国人民实现了空前的团结,为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对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民族资产阶级如果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统一战线,那末,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就有了共同的利害关系。……在民主革命阶段,劳资间的斗争是有限度的。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却并不反对民族资本家发财,并不反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因为这种发展不利于帝国主义,而有利于中国人民。”一般而言,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是阶级斗争的根源。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立的阶级之间也会形成高于各自阶级特殊利益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则会构成阶级合作的基础。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面临民族危亡的重大历史关头,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就成了超越一切社会阶级、阶层的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成了阶级合作的纽带。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对阶级关系的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刻。他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自然,这些阶级之间仍然是有矛盾的,例如劳资之间的矛盾,就是显著的一种;因此这些阶级各有一些不同的要求。抹杀这种矛盾,抹杀这种不同要求,是虚伪的和错误的。但是,这种矛盾,这种不同的要求,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上,不会也不应该使之发展到超过共同要求之上。这种矛盾和这种不同的要求,可以获得调节。在这种调节下,这些阶级可以共同完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项建设。”为此,新民主主义国家“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是耐人寻味的。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他们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空前尖锐的实际,强调了阶级之间的矛盾、对立、对抗和斗争,关于两大对立阶级之间和平共处的论述很少,关于阶级合作的思想几乎没有。毛泽东根据中国资本主义不发达、劳资之间存在超过各自特殊利益的共同利益的实际,作出了劳资关系可以通过调节实现两者的和平相处乃至于互惠合作的论断,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关系理论。

解放战争时期是毛泽东“劳资两利”思想的完成时期。1946年4月19日,毛泽东在致彭真、林彪的电报中提出:“工人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切不可提得太高,必须采取劳资合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劳资两利的政策,决不可只顾工人暂时片面利益,结果害了自己。”这是毛泽东第一次使用“劳资两利”的表述。1947年12月,他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这是毛泽东把“劳资两利”作为新民主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完整地提出来。

建国以后,“劳资两利”的思想付诸新中国的建设实践。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该方针对于建国后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初步奠定社会主义工业化基础,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遗憾的是,新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在总体上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后应该不停顿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在紧接着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严重脱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仍然具有现实的生产力基础、物质利益基础和人们思想觉悟基础的基本国情,使得这一方针没有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应有的更大的作用。之所以说“劳资两利”的理论和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因为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探讨了阶级合作问题。那么,“劳资两利”的理论和实践反映出的精神实质是什么呢。

首先,“劳资两利”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标准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都把生产力看作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把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当作评判一个阶级进步与否的根本标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之所以靠牺牲其他阶级来维系自身阶级的发展,是为生产力所局限。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但是,作为过去取得的一切自由的基础的是有限的生产力;受这种生产力所制约的、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生产,使得人们的发展只能具有这样的形式: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即在新的革命的生产力产生以前)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到现在为止,社会一直是在对立的范围内发展的。”正是因为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但还不够发展,所以产生了阶级和阶级斗争。但马克思主义同样认为,生产力总是人类社会中最革命的因素,它总是不断地在为自己开辟进步的道路,那么,随着“新的革命的生产力”的产生,是否也就意味着“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地增加呢。否则,我们如何理解人类的解放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呢。事实上,对这一点,恩格斯也是注意到了的。他在1892年指出:“当英国工业垄断地位还保存着的时候,英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沾过这一垄断地位的利益。这些利益在工人阶级中间分配得极不均匀:取得绝大部分的是享有特权的少数,但广大的群众至少有时也能沾到一点。”这也就是说,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供分配的“蛋糕”的做大,被剥削者的境遇的改善是可以做到的。而被剥削者境遇改善,对立阶级双方的矛盾就会出现缓和,加之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共同利益的存在,那么,出现一定程度的阶级合作就是可能的。综观毛泽东关于“劳资两利”的论述,可以看出,都坚持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其着眼点和落脚点都在生产力的发展上。

其次,各阶级间的共同利益高于各自的特殊利益是阶级合作的基础。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些特殊利益既可能表现为水火不容、背道而驰;也可能表现出此消彼长、但通过协调能够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均衡;还可能表现出在各自的特殊利益之外,存在高于各自特殊利益的共同利益。当出现第一种情况时,阶级斗争势不可免;在第二种情况下,尽管双方存在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即作为非对抗性矛盾加以解决。像上文提到的毛泽东指出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劳资矛盾即是这样。在第三种情况下,阶级之间合作共赢的局面就会出现。在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自觉地参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和君主专制的革命运动,就在于取得这场革命的胜利也正是无产阶级的利益所在。在私营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我们往往看到这种情形,当企业面临灭顶之灾的时候,劳资双方在解救危机方面就会表现出高度的一致。而在面临外敌入侵的特殊情况下,就不仅仅是对立阶级间的合作,而是全体国人的一致对外了。

再次,利益分配制度的合理性、能为阶级双方所接受是阶级合作的必要条件。生产的发展使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但财富的分配制度能否为双方所接受,则是阶级合作能否实现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即使在生产力既定不变的时期内,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都是重要的。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一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但由于土地集中、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时常出现,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也就不足为怪。而在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的条件下,虽然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但由于分配不均会造成一部分阶级的经济、社会地位相对下降,甚至贪得无厌的统治阶级更加残酷地剥削和压榨被统治阶级(因为剥削的技术提高了),造成后者地位的绝对下降,则激烈的阶级斗争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如早期资本主义时期,机器大工业创造的生产力比此前人类社会创造的生产力总和还要多、还要大,但对于资本主义的两大对立阶级来说,一方是财富的积累,一方是贫困的积累。在迅速养肥一个阶级的同时,却使另一个阶级面临要么饿死、要么革命的困境,从而形成了人类历史上阶级斗争空前激烈的时期。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提出过高的经济要求,资方不能够得到正常利润,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比如,建国初期资本家因不满工人提出的过高的经济要求,就曾出现过工厂停产停工、资金抽逃等问题,最终也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此,毛泽东强调,既要注重不断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也“应当向工会同志和工人群众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决不可只看到眼前的片面的福利而忘记工人阶级的远大利益”。只有“劳资两利”,才能合作共赢。

二、现阶段实行“劳资两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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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作为劳动者掌握的安身立命的经济资源,具有与物质的生产资料不同的属性。比如,具有与劳动者活的生命机体的不可分割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动性、能够自我充实和自我提高的属性等。劳动力与活的生命机体的不可分割性要求劳动者必须拥有基本的生存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动性要求必须运用物质的、精神的等各种手段调动劳动积极性;其自我充实和自我提高的属性则更是要求把劳动力的发展权放到突出的位置,使其适时“充电”,不断促进劳动力的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

当今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推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力素质的竞争。不断促进劳动力的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不仅有助于增加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讨价还价的筹码,更是一个国家的富国之路、强国之路。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的责任,还是企业的责任。就企业而言,我们不能再局限于像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工资时所说的那样,劳动者的收入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只是相当于其维系劳动者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如果那样,劳动力就始终只能是简单再生产,就不能解释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力资源相对雄厚的实际。事实上,一百多年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结构之所以没有走向愈贫愈富的两极,阶级关系之所以逐步缓和甚至走向合作,当然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生产关系的调整、“民主政治”的进步等,而在收入分配方面则表现为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的不断提高,资本收入所占比重的逐渐下降。据统计,美国在1870—1984年间的114年中,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比重由50%升至70%以上,资本要素收入所占比重降至20%以下;英国在1860—1984年的124年中,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比重由45%升至70%左右,资本要素所占比重由36%降至20%左右。。劳动者收入的增加,使得劳动者家庭不仅可以支付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而且可以购买一定的发展资料甚至享受资料,从而保证了劳动力的循环往复的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最终积累起雄厚的人力资本,在国际竞争中争得了有利位置。相反,在中国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中,工人工资长期得不到提高,甚至克扣、拖欠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不仅造成劳资关系紧张,而且长此以往,劳动力只能在简单的、甚至萎缩的状态下进行再生产,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所以,保护并实现劳动力的发展权,促使劳动力的相对价值不断提高,是实现共同富裕、建立更高层次的、可以持久的和谐劳资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工资,不仅要规定最低工资(这只是用来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亦即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而且还要要求企业每年从增长的利润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增加劳动者收入,落实劳动力的发展权,保证劳动力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

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走提高劳动力成本一增强劳动者素质一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一掌握核心竞争力这样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依靠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不仅难以持久,而且会使我们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始终处于低层次徘徊的境地。当然,收入差距更会越拉越大,“劳资两利”难以贯彻,和谐的劳动关系更是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