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对事业单位的改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从体制上讲,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是其它改革的基石,通过分析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缺陷,提出总体构思。

目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1、政事不分。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自主权落实不够,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2、管办不分。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环境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3、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公益事业投入方式单一,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存在地区差异和城乡分布不均衡。同时,对投入资金的效益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4、政府对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服务的组织管理不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职称评聘等政策方面不能与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机构发展公益服务事业。

三、改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构思

(一)改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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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步改革,分类设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事业单位整体环境复杂,改革阻力大,因此,改革不能大刀阔斧的进行,而应当循序渐进,分步进行。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种类庞杂,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一刀切”,而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特点设计不同类型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首先,对于那些直接行使行政职能,提供纯公共产品具有很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要纳入政府行政体系,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其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私人产品

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转企改制,逐步转为企业,如广播电视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最后,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公益性质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非营利性机构为发展导向。如大专院校,研究所,疗养院等。

3、推行绩效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估制度。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自做出服务承诺与监督承诺,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绩效合同,并以此作为绩效任务和预算的依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与审核,评估结果作为下年预算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绩效合同与绩效评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