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李明波

2006年第11期——领导专稿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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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工会要抓住当前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工工作的机遇,从工会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积极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要积极提请和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要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努力形成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输入地工会与输出地工会、工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上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同时,各级工会要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工会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产业工会要与对口行业组织或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本行业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农民工服务。带着感情为农民工服务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把密切与农民工的联系和增进与农民工的感情作为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经常深入到农民工比较集中、农民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了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农民工的反映和呼声,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办农民工之所需。要像关爱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农民工,把农民工视为兄弟姐妹,作为“职工之家”的重要成员,竭诚为他们服务,做到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各级地方工会要高度重视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把搞好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工会领导同志要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直接抓在手上,认真组织部署,带头参与调研,确保调研质量。要通过全面深入调查,弄清本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总体数量、在本地城镇务工人员的数量,以及农民工行业分布、年龄、性别、文化、婚姻、加入工会等情况,同时要搞清楚本地农民工权益落实状况及影响农民工权益落实的主要原因。在调查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研究工作,特别要重视对策和措施的研究,争取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不能有短期行为,要做好经常性和动态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促进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多种新闻舆论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心,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总结宣传工会发展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验,批评和揭露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