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一体化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的方法研究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问题。基于阐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一体化现状,提出其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存在差异、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水平不高、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存在障碍以及管理机构整合过程难度大等问题。提出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加强政策衔接和部门沟通、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水平、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对策建议,探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客观规律,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促进黑龙江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2-0076-03

[作者简介]陈建梅(1975-),女,黑龙江萝北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保障;鲁秋石(199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方锡悦(1989-),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重点学科、高水平大学项目资助阶段性成果;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项目(项目编号:lbh-z10229);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3-282hsd);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gxm-hlj-2014071)。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这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化制度的禁锢,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目前学术界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有许多研究,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的研究;二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三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研究。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郑功成(2010)提出制度建设要基于统筹,他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一定要基于城乡统筹,逐渐缩小差距,促进公平,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要实行城乡统筹。刘中海,王双喜(2012)[2]认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制度范畴之内,可以弥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缺陷,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提供路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分配更加公平[3]。

黑龙江省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开始试点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所覆盖的对象包括农村居民和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生活来源没有可靠制度保障的城乡老年居民。近几年黑龙江省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其他省份相比,一体化建设相对滞后。在养老保险方面,全国有16个省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质性合并,目前黑龙江省仅做到制度框架基本一致,管理模式逐渐靠拢。要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还需要付出更多努力,解决更多现实问题。

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一体化现状

随着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黑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2009年12月,黑龙江省15个县作为试点县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居民社会保险,2010年实际参保人数为13122万人,收缴保费724亿元,共为试点地区近27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2亿多元基础养老金[4]。第二批新农保参保人数为2546万人,参保率为845%。2011年,黑龙江省59个县区启动第三批新农保试点,覆盖农村居民70%以上,同时在89个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与2010年相比,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详见表1。2012年末,黑龙江省已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已突破500万大关,全省共有13502万老年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1295亿元。

表12010―2011年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以及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2010年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万人)131222790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万人)2772747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金收入(亿元)724143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金累计结余(亿元)390122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金支出(亿元)20652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2014年,黑龙江省在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的基金来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基金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有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01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这是新农保、城居保二险合二为一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新举措。但是,这一政策实施时间不长,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三、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标准存在差别

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的基金来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也是自主确定。从目前的情况看,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基本投入,县级财政的补贴只占一小部分比例。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这就会使得不同地区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存在较大差异,弱化了一部分群体的参保积极性。从目前的体制看,黑龙江省部分县级政府,存在严重的财政困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以哈尔滨市为例,市区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比中央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多10元,10县(市)的城居保和全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均为每人每月55元。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水平不高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展开,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会越积越多,规模不断扩大,应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目前,黑龙江省养老金投资渠道窄,运营模式单一。为了规避运营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和存入银行,虽然这些投资方式的安全系数较高但是获得的收益较少,并且缺乏合理的投资运营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仍然存在挪用和贪污的现象。

(三)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存在障碍

社会保障制度依托于良好的法律法规,对于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目前黑龙江省仍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许多规定尚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两种制度的融合上各自为政、地方特色鲜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执法机关在处理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时无法可依,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致使制度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欠缺,严重制约着推进和健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度。同时,并轨工作在具体责任划分上较为模糊,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计划性和可预见性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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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7):41

[6]林乐君,姜斌确保新农保基金规范运行[n]黑龙江日报,2013-08-03

(责任编辑:董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