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对策研究

摘要。“城市化”是指城市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大量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业产业结构由农业型经济转变为工业型经济,城市生活方式向农村扩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为发展工业和建设城市提供土地,征用农民土地和产生失地农民就不可避免。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征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一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有没有替代土地所必要的生产乃至生活依托,形成了“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边缘群众和弱势群体,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巨大隐患和重大难题。因而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探讨解决农民失地问题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问题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本文在城市化的背景下探讨失地农民问题,以城市化理论、三农问题理论、政府职能理论为指导,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效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征地制度、保障机制、问题、对策

引言。“城市化”是一个正在改变着十几亿中国人生活的。并且也令全世界注目的社会急剧变迁的过程。“城市化”主要是指一个社会向城市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他最主要的内容人口的城市化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集结,以及城市型生活方式向全社会的渗透、普及。然而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带来耕地大面积征用,失地农民增多。

现代农业经济理论认为。每征用1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据专家分析,按照目前城市化的速度,我国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250万亩到300万亩。按城郊农民人均1亩耕地推算,就意味每年将有250万到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照此速度,到203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将由目前的3500万人剧增到1.1亿人。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不仅经历着从乡村到城市、从传统到现代的剧烈社会变迁,更面临着生活、心里等各方面的巨大困境。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个人利益的牺牲,但是他们不仅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边缘人和弱势群体。离开了土地,这些农民的就业将逐渐向非农方向转变。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都是属于文化和技能低、资金少的弱势群体。往往被排挤在现代工业大门之外,失地农民就业难、增收难的问题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化进程的障碍性因素。农民失地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难题。近年来由征地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越来越激烈,由此形成了失地农民、农民工和农地的“新三农问题”。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全国1/3以上的群众上访是由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地引起,因此,城市化并不仅仅是建设出气派雄伟的城市建筑、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更重要的是人的城市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必须正确认识农村城市化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研究和解决保护农民利益是我们现阶段各级政府的重要课题,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如何帮助农民度过失去土地后的阵痛期,保持社会的稳定,是各级镇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1城市化进程对农民的影响

1.1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

随着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失地农民也日益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近年来随着我是招商引资城区开发和工业化进程逐步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特别在一些城市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所占比例较大。至2011年底,全区共有失地农民一万两千余人。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些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导致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损害或流失,尤其是导致最主要的权利和利益———生活保障的失去。

1.2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堪忧

我国征地的补偿费形式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讲征地补偿标准都偏低。被征地群众对现有征地补偿方法普遍不认可,单一的经济补偿模式也很难给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提供足够保障。按现在的物价消费水平,一次性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多可维持六七年,而且还要精打细算。事实上,不少农民缺乏长远眼光,有限的补偿费很快就会用完。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很多纠纷、冲突、上访、诉讼,甚至重大恶性和群体性事件也有时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1.3就业渠道狭窄

虽然当前有部分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能获得较大数额的土地补偿款,但在没有新的生活来源、城市生活消费高的情况下,一旦土地补偿款被消耗,生活水平将马上下降,失地农民群体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出动荡性变化。受文化、技能、年龄和政策性因素限制,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困境,而对于已经就业(再就业)的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大多从事较低社会地位和工资水平的工作,如清洁工、开小出租、饭店服务员等。有的农民失地后背井离乡到外地打工。他们如果没有技术特长,没有年龄优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使找到,也是既费力收入又低的苦活、脏活、累活。由于失地农民大量涌入大中城市,给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影响,他们又往往是受排斥、受歧视的对象。总体来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尤其是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就业更难了。

1.4失地农民难以适应生活

由于目前失地农民的安置大多是集中地封闭安置方式,失地农民大多仍聚居在城市近郊的回迁小区,仍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平时很少与城市居民打交道。同时,楼方式的城市居住模式也使得失地农民的互动次数开始减少,可以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既保留了农村特点,又有了些城市的特征,兼具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双重特征。在日常生活方面,低收入、高消费的城市生活使得失地农民难以对城市生活产生认同。同时,由于失地农民过分依恋土地,使得他们对城市生活信心不足,内心深处有种莫名的惧怕感,他们面对繁杂而陌生的城市生活,油然产生一种茫然不知所措的心里,对未来充满了忧虑,非常苦恼和烦躁,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2造成失地农民一系列问题的原因

2.1政府补偿标准设立不科学,低位补偿造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一般的城市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所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此种计算方法有其不科学性:首先,土地补偿标准没有与征用土地后的土地所得利益挂钩。补偿考虑的只是过去土地的产值,没有把土地开发后的收益计算在内。其次,土地补偿标准的设立缺乏对土地本身价值的充分考虑,补偿标准没有把土地肥沃程度计入补偿公式之内。

2.2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

《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2.3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4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2.5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2.6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城市户籍人群,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身份难以准确定位则造成该群体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缺乏。很多城市征地补偿通常都是以货币补偿为主,基本上没有就业培训及就业安置,也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农民可以利用土地的价值为自己提供养老保障。然而,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而没有获得社会保障则势必造成农民心理的畏惧感,他们担心失业,担心失去生活保障,担心未来的生存。

2.7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困难重重

一般城市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职业多数为环卫工人、小贩、临时工等,自主创业比例很低,有些甚至沦为无业游民。为了生存,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很有可能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据调查分析,缺乏职业技能是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的主因。城市失地农民的主要技能是耕种,由于缺乏技能知识,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完全被动,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必要技能的培训不到位,部分劳动培训机构完全为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潦草行,缺乏跟踪检查及反馈;最后,由于就业渠道的狭窄、就业信息的不畅通及企业结构性改革等环境的影响,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突出。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生茫然。一些失地农民不去积极找工作,依赖一次性征地补偿维持生计。村民形容这种靠征地补偿款过日子为“赋闲吃老本,死坐活吃”。

2.8进城后日常消费支出增长较快

农田地被占用后,农民原来依靠耕地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被严重弱化,进城后,他们收入减少而物价不断上涨造成日常生活支出增长较快,原来自产的粮食、蔬菜、家禽等都要购买,有75.4%的失地农民认为进城后消费支出“增加很多”。许多失地农民对我们说:“过去在农村,烧不用花钱的,吃是不用花钱,用水不花钱。自家种点菜吃有余,剩点还可以卖。现在什么都要像城里人一样,什么东西都得花钱买”。失地农民面对城市的高消费,自然就感到消费成本剧增,生活压力较大。

2.9文化生活缺失,精神文明建设急需加强

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状况往往能反映出社会适应的程度。生活方式具有鲜明的群体性。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乡居民的差异性,而生活方式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闲暇生活的安排。据调查:失地农民闲暇活动排在前五位的是“看电视”、“聊天”、“打麻将”、“打牌”和“串门”。可见,失地农民进城后,闲暇生活基本沿袭传统农村的习惯,闲聊天、串门成为闲暇活动的重要内容,休闲娱乐活动贫乏、单调、不需要消费支出,娱乐活动主要在原村民群体内部,几乎不参与城市社区的文化活动。

3如何有效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

3.1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实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提高农业的竞争力;要靠加快城镇化、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逐步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

3.2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农民丧失土地的自身价值,更应从农民日后生计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保障。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要灵活多样,补偿时不仅要考虑土地作为生产、生活资料的补偿,还要考虑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居住安顿、重新就业所需的困难补偿。

3.3实行多样化补偿,提供多种形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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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4.[8]石丽娟《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途径》经济论坛2010,02.[9]武术霞《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机制》发展研究

2007,3[10]张媛媛贺立军《城市化进程中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再思考》社会科学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