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探析]

【摘要】

从法律层面上看,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不同法律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一些社会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落实、劳动安全权益不被重视的领域。通过分析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文章提出了健全相应法律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脱离农村到城镇中“打工”的“农民工”数量不断扩大。他们虽然在城镇工作和生活,但因为户籍地不在城镇,不能成为城镇居民,因而也不能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权益。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些权益主要包括社会权益、劳动权益和劳动安全权益。这些权益的保障状况主要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影响、共同作用造成的。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查找原因,试图提出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合理建议。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在现代国家,一个国家的劳动者一般应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即平等的社会权益、劳动权益以及安全权益。这些权益主要是由《宪法》、《劳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在以下几方面还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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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反思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宪政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是造成农民工社会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社会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且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社会管理权、迁徙权和公民平等权。对农民工而言,这些权利大多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在公民居住以及迁徙权利的选择与行使上都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属地原则,一个公民只有其居住地、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同属一个行政区域时,才能享有该地域的社会权益。这就意味着农民一旦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到城镇居住与工作,将不能享有具有地域属性的权益。因此,“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对迁徙自由的制度性排斥,还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城乡二元结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在城市和农村形成了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等一系列有差别的社会制度体系。这种户籍制度以及其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根本上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