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缺陷分析与补救

【摘要】

本文从分析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入手,分析劳务派遣中雇用和使用分离的三方两地现象,得出劳务派遣制度最大的引诱在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脱节的问题。本文继续分析了造成这种脱节的原因在于制度运行的环境使得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但认为对劳务派遣在存在缺陷的同时也有现实的存在必要性,因此对其问题应视为发展中的问题来对待,从而应针对其缺陷进行补救,因此本文最后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关键词】

劳务派遣;三方两地法律关系;补救措施

一、引言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标准的劳动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把劳务派遣和集体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一起进行了特殊规定。自从约翰.艾京生等人于1984年首次提出“劳动弹性化”一词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的新策略。在我国,迫于国企职工下岗、就业形势严峻等现实情况,劳务派遣以其灵活性和相对的规范性适应了各种形式的用工需求,从而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但是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劳务派遣被过分的滥用了,成了标准用工方式的异化形式。各类用人单位为逃避风险、节省开支,纷纷在正常的岗位设置上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完全背离了劳务派遣只适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原始初衷,规避了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例越来越多,如中国第一劳动派遣用工案—被辞员工徐某诉肯德基案,沃尔玛紧急裁员改为劳务派遣等。由此,很有必要反思劳务派遣制度,找出应对的措施使之回归正常化,本文拟就该议题分析之。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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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义务的衔接是法律规制劳务派遣最要紧的地方。

四、对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的评价和原因分析

劳务派遣之所以广受用人单位采用,在于通过劳务派遣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且不仅是合法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用工风险,将之全部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法》虽然做出了规定,但是并不具有实践意义。《劳动合同法》对于标准的劳动合同都不能很好的予以规制,对于非标准的用工方式的劳务派遣自然不能期望对劳动者的保护变得更好。企业降低用人成本和转移用工风险,本来是为企业图利益,没什么可批评的,如通过企业外包的方式使用人力资源;在劳动者方面,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且较年轻的受雇者,亦未必愿意接受传统雇佣关系之束缚,而宁愿在弹性下就业,并希望有更休闲的家庭生活或社会生活。然而其减低成本和转移风险的前提不应该是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在贯彻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时,要遵守中国的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