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农民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地要以贯彻落实黄办〔**〕41号文件精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为突破口,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以全面实施《**省工资支付规定》为契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或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等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四)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六)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求职和务工的本省内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工。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强化用人单位对所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责任,将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加快**技师学院的筹建工作,大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八)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其培训学费,并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要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设有特色的面向农民工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整体功能,抓好生源组织,不断扩大培训规模。要坚持以市场和我市企业用工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的现代化培训手段,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九)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我市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由新用人单位接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同时,按国家规定,积极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工作。
(十)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全面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等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还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或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其费用。
(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法定比例缴纳,农民工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在城镇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在建筑施工、旅游服务等用人单位阶段性工作的农民工,以解决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障为重点,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具体保障的项目、标准、参保缴费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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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五)统筹规划农民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政策,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将农民工工作纳入整个就业工作的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抓紧建立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