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土地矿产监管长效机制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区人民政府对耕地(矿产)保护和依法用地(采矿)的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辖区内违法用地(采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采矿)防控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协同,全面防控违法用地行为。为加强领导,成立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委办、政府办、监察、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安监、煤炭、行政执法、农经、教育、工商、检察、法院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督察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行动、协调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是辖区内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也要成立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乡镇街道、工业园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乡镇街道、工业园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违法用地(采矿)的发现、制止、查处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对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并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及道路两侧及已供土地违法建设案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不属本单位查处的案件,要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以书面联系函的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建议查处。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违法用地的查处和整治工作、发放协管员的工资补贴以及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等经费。专项资金要按规定进行年终审计。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三级网络。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土地监管网络。在完善区、乡镇(街道)监管网络基础上着力加强村级监管网络建设,每个村聘请不少于1名土地监管员并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报酬(不少于200元/月);各级监管网络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动态巡查工作,按监管区域进行划片巡查,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区级监管人员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村级监管人员每周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点地区要增加巡查次数。

(三)实行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报告制度。对违法用地案件处置采取报告联系制度,逐级明确监管与处置责任。村级监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与乡镇(街道)监管人员一同制止违法行为、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乡镇、街道监管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进行拆除;区监管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时,及时督促乡镇、街道组织拆除违法建筑。

二、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进一步强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建立国土、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牵头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和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部门配合联动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由规划、国土及国土监察部门牵头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外违法占地建设的,由国土及国土监察部门牵头查处;擅自改变草(林)地用途非法占用草(林)地的,由畜牧草原、林业部门牵头查处。执法牵头单位在土地执法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工商、税务、银行、供电、供水等部门配合协助,被提请协助的单位有责任协助土地执法,根据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各执法机关要与法院、检察院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如遇到特殊复杂案件可邀请区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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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监管网络健全,乡镇(街道)、村监管人员巡查全覆盖,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农用地规划区内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未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矿产管理、加强土地矿产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严格执法,落实问责,既查事又查人,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