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研究汇报

学习材料:

土地:

1、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沟渠)、其它土地;

2、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军事、宗教、使领馆、殡葬等)、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

3、未利用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其他土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报批:

1、基本农田;

2、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形,即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除以上3种情况外,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程序:

征前程序:告知、确认、听证实施程序:“两公告一登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补偿登记

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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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3、单独选址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4、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