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01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索引号:014151416/2011-00001主题分类:征地拆迁发布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发文日期:2011年01月28日

称: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号:苏虎府规字〔2011〕1号主题词: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高新区(虎丘区)农村发展局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高新区(虎丘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高新区(虎丘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协助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设立房屋拆迁办公室。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

加强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理在拆迁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将下列文件资料提交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三)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备案意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拆迁人。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备案意见书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依据、安置房源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出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批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

(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停止办理上述手续期间,因申报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婚嫁、回国入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其他户口外迁人员按照规定准予迁回家中确需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办公室核准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暂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报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选择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5天。如拆迁范围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对选择的评估机构持有异议的,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拆迁人书面委托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送达被拆迁人,并在拆迁过程中分批公示每户的初评结果,评估机构指派参与评估的估价师进行现场接待,接受咨询和负责答疑。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设立接待场所,并设置规范的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拆迁公告(包括延期公告)、规划图纸、拆迁及评估机构相关资质证书、拆迁工作办理流程、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可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需延期拆迁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前,向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告。

被拆除房屋的相关权属核销事宜由高新区(虎丘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拆迁举报、信访制度。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经济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加强拆迁档案管理,在拆迁项目结束后30日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并在镇(街道)、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等综合档案室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随本单位其他档案依法向区档案局移交。

第三章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被拆迁人的计户方法,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办法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房屋装修及地面附着物评估补偿+其他补偿

其中:重置评估值=(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

区位补偿=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区位基准价

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区位补偿可按一定比例增加,具体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如下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安置

1、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80平方米的,按主房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据此确定的安置面积小于可供安置房套型总面积的,按上靠最接近的组合套型确定安置面积,以安置房基准价结算。

2、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给予房屋安置,以安置房基准价结算

3、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大于210平方米且被拆迁人四代及以上家庭人员在同一户内安置的,或者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大于210平方米且家庭人员达到6人的(人员的认定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可在前款安置的基础上增加30平方米安置面积,增加安置的面积以安置房市场优惠价结算。以上不得重复增加安置面积。

(二)拆迁补偿

被拆除房屋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房屋装修及地面附着物评估补偿+其他补偿

其中:区位补偿=(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基准价安置面积)×区位基准价

(三)补偿安置结算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得补偿款与应付安置房价款进行结算,互结差价。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系农村宅基地户,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安置时,人均房屋安置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房屋安置。

(一)安置人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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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