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
(一)、
(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2);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五)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在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七)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附现状地形图);
(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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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6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