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建设改造项目,是国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该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3234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范围内(建设大街、南二环、中华大街、槐安路所围成的区域共计7.9平方公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建设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新客站广场)以新客站广场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打造亮点、改善环境、完善功能、方便出行的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对区域内道路及土地进行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着力打造我市的标志性区域。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新客站广场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国有土地拆迁安置补偿

第四条住宅拆迁安置补偿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1.货币补偿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为准。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

对拆迁中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困难家庭、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满3年且家庭成员中它处没有住房、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金额不足16万元的,补到16万元。

2.产权调换

以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产权调换(具体置换比例详见下表),不可分割等于或小于5㎡部分不结算差价,大于5㎡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差价款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贴近安置,不允许扩套。说明:

1、原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地点在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范围内,待拆迁完毕后再根据规划要求选定回迁房位置,建设周期30个月。

2、异地安置。由建设单位在三至五类区域内选择房源,由居民自由选择安置地点,18个月内交房。

3、产权调换房屋类型。高层。

4、交房标准。毛坯房。

5、楼层差价。按实际挑选的楼层计算楼层差价。

6、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解决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按产权调换优惠政策调换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补足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其他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实行产权调换的计发二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货币补偿一次性计发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首次计发12个月;选择现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考虑到装修搬家等因素,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电器迁移及其它补助费:(1)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2)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3)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分体壁挂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4)煤气、天然气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奖励办法

1.凡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被拆迁房屋交验房手续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一100元,另外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2000一5000元

2.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被拆迁房屋交验房手续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其中:属于平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200元;属于多层楼房的,每平方米奖励900元;属于非单元住宅的,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另外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奖励2000—5000元。

3.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搬迁交房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条单位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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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广场建设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由广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