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加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着重研究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发展交叉、边缘、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发展我省优势学科和加强特色学科建设。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州市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课题申报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是根据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工作要点明确的研究方向确定,并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发布不定期;五年规划五年制定一次,自起始年的第一季度。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省发布《课题指南》,我省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课题设计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
申请者填写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无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课题负责人(即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承担省社科规划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新课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课题;其他人员申请课题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期限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申请人应通过省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及要求使用计算机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申请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一般性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不列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申请人申报课题须交付课题申报评审费和数据录入费。第八条
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立项评审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向社会公布。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能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
4、有利于积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
5、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6、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评议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会一半以上人数赞成的课题才能通过。第十一条
实行本人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课题的专家,当年不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申请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并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立项课题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到省社科规划办办理正式立项手续。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第十三条委托课题的立项,由省社科规划办提议,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落实。
第四章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责任制。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第十六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课题进展情况;
3、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4、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换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内容、变更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换课题管理单位等,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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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