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刘仁芙刘燕萍姜武汉肖攀周玥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2013-01-1714:23:52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阅读提示:土地复垦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施行新《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复垦的各项制度规范。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配套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期“行政与法”版面将邀请参与起草《实施办法》的业内人士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相关专家,结合具体案例对该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土地复垦计划如何编制、实施。
举例。某采矿企业欲开发一大型矿产资源项目,该项目跨越某市三个县级行政区。2012年12月,该企业编制了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土地复垦报告书,按照法律规定,该方案应报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发现,土地复垦计划编制部分不符合《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补正,并于计划实施当年报告土地复垦年度情况。那么,土地复垦计划到底该如何编制。年度报告应如何执行。
土地复垦计划管理是土地复垦的一项重要制度,土地复垦计划与进度安排是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一个必要内容,制定土地复垦计划旨在实现“边开发、边复垦”,避免“实施无步骤、监管无抓手”。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土地复垦计划制度,如美国要求各州制定回填复原规划,企业在开采前应递交内容翔实的土地复垦计划,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吊销或撤销开采许可证;南非等国家也要求有关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的持有人应在勘查或采矿时恢复有关地表,恢复应根据批准的地表设计图和恢复计划进行。
《条例》规定了土地复垦计划制度,《实施办法》对该制度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一是土地复垦计划应当结合生产建设与土地损毁时序安排。对于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而言,根据土地损毁预测情况,结合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明确每一阶段(从管理的要求出发,原则上以5年为一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并详细制定第一个5年阶段土地计划,分年度细化5年内的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对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应分年度细化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并制定第1个年度土地复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位置、各种措施的主要结构形式、技术参数和分项工程量、投资预算及组成。二是跨县项目应当附具土地复垦实施方案。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三是土地复垦计划是项目验收的依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要注意的是,生产建设周期5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复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是监督土地复垦计划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国的一项创新举措,《条例》确立了该制度,《实施办法》对其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一是细化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的主体。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复垦情况,不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三是强调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情况的信息公开与汇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核实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同时,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土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举例。某县矿产资源丰富,国内一大型采矿企业两家分公司甲和乙均在该县进行开采。2012年4月,甲公司单独通过招拍挂新取得了该县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而甲、乙两企业联合取得的采矿权尚未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且都在继续从事采矿活动并造成土地损毁,上述甲乙两企业损毁土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编报土地复垦方案是落实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土地复垦行为计划管理的重要抓手。具体而言,要回答上述案例问题,需要明白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报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哪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需要编报复垦方案;二是由谁编报;三是什么时候编报;四是依据什么编报;五是编报形式和内容是什么。
一是哪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需要编报复垦方案。对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有四类生产建设活动需要编报土地复垦方案: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实施办法》第六条也予以重申。
二是由谁编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不是意味着一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亲自编制。实践中,由于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自行编制。
三是什么时候编报。从实践看,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存在两种情形:第一是新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是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这两种情形的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时间要求并不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报的时限,要求1年内完成。
四是依据什么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障土地复垦方案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对此,《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包括通则、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建设项目、铀矿等共7个部分,规定了方案编制内容和格式的一般性要求,并按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和不同活动类型土地复垦工作特点,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7项行业标准,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依据,为保障土地复垦方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是编报形式和内容。《条例》第十
一、第十二条依法明确了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8方面的内容,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形式未作要求。对此,《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的两种形式及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综上,前述案例中,甲刚取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应当及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采矿权登记申请手续时,随报批材料一同报送土地复垦方案。甲和乙已经领取的采矿许可证,还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甲和乙应当在2013年3月1日前(《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
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有哪些。举例。某市计划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与复垦工作,个别区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损毁土地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造成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复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当地土地损毁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管,而不是承担具体的土地复垦任务。应如何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义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
按照土地复垦“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按照土地复垦“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复垦规划、计划、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复垦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和复垦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
土地复垦方案由谁审查。
举例。某企业拟申请采矿权,依据国家关于采矿权许可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申请,并在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由哪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国家对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有何规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申请后,首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进行最终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对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复垦义务人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采矿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复垦方案满足如下条件的方能通过审查:一是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是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是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是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是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是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为保证土地复垦方案的现势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为保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论证专家的条件,并要求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费用如何预存和使用。
举例。甲煤矿企业向当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煤矿采矿权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报批材料时,认为甲企业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中有关土地复垦费用的预存与使用计划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查,并书面告知甲煤矿企业进行补正。土地复垦费用应如何预存和使用。
土地复垦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责任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关键。1989年我国《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后,由于土地复垦的资金渠道不畅,同时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措施,大量损毁土地没有及时得到复垦,造成大量历史欠账。基于此,《条例》加大了对复垦资金的监管力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将复垦资金列入生产建设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对损毁土地及时进行复垦。
《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机制,细化和落实了《条例》规定,规范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管理,这是《实施办法》的重大突破和主要创新点。按照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从复垦账户和资金使用协议监管两个方面予以落实。一是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是企业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目的在于保证复垦资金到位,区别于企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规定缴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土地复垦费。二是要求复垦义务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统筹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部门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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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因此,土地复垦监管既包括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也包括国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情况的监管。为了全面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单独设立监督管理一章,以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职责。
一是在监管措施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有关信息系统方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情况。三是有关政务公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四是有关绩效评价方面。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五是档案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
综合上述,按照部、省、市、县向下实行逐级监管的制度规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辖区的土地复垦责任履行情况和土地复垦责任监管情况进行监管。在本例中,该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的同时,要对本辖区土地复垦义务人即矿山企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