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土地储备中心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府发[2002]71号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内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近期规划,旧城改造计划等,对我市闲置土地、存量土地及可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其它国有土地,区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储备;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库并经营储备的国有土地;对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拆迁、场地平整和办理出让前的有关事务性工作;筹集、运作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纳入储备的土地,包括无偿或者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新征用土地

1、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

①因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②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③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

④原已全征全转,按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⑤依法没收建构筑物所涉及的国有土地;

⑥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⑦其他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不予土地补偿。

2、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

①政府因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的原划拨、出让土地;

②企事业单位申请政府收回其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并获批准;③企业破产、改制需处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

④其他依法有偿收回的土地

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权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代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

4、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而原土地使用权人又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经评估后置换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程序

(一)市辖两区范围内凡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向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规划和市辖两区的实际情况,对拟收回(收购)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和成本测算,提出收购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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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授权进行土地招商洽谈,并负责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可以将其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储备土地的供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拟定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市辖两区政府、市计委、公安、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收购、储备工作中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须同时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