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的思考
南溪区政府副区长何元垓
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落实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南溪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长效机制,南溪区积极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多项举措着力推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一、健全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监管体系,确立“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权责统
一、重心下移”的联合执法工作模式,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南溪区政府建立了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参加。联席会议不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订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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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书面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的违法用地情况后,要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通水、通电、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监察部门报告。
(二)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以邀请检察、公安、监察机关派人员参加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安、监察等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依法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土地违法行政处罚的,可邀请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予以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移送案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等机关。公安、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受理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三)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对存在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违法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等土地违法行为,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不予配合等行为的,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并经核实的,可以提请区政府,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