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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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在审批、审查过程中查实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执法程序处罚后重新进入正常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程序中的“工作时限”为法定工作日。对于需上报选址意见、审查设计条件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方案、需专题研究、需招标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所需相应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建设单位调整、完善工程图文内容、补充相关资料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处审项目的时限,对应程序中规定的处审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