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及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七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持临时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三条凡未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以及经批准后使用到期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均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