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程序[五篇模版]
一、基本程序
(一)、成立挂牌交易委员会
(二)、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三)、办理竟牌登记
(四)、编制竟牌文件
(五)、挂牌和竟牌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体流程
(一)、成立挂牌交易委员会
1、确定挂牌交易委员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挂牌交易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挂牌交易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市开发办选定;其他成员从市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2、召开挂牌交易委员会会议,研究安排挂牌工作。挂牌交易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审定挂牌交易文件;确认挂牌人提出的挂牌底价;审查竟牌人资格;确定摘牌人。
(二)、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1、公告发布人。挂牌交易公告由挂牌人发布。挂牌人指市开发办。
2、公告内容。挂牌交易公告的内容包括挂牌的目的;竟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竟牌人认购挂牌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挂牌项目用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情况。
3、公告发布媒介。挂牌交易公告通过《大连日报》等新闻媒体及挂牌人网站发布。
4、公告发布的时间。挂牌交易公告于挂牌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三)、办理竟牌登记
1、竟牌人按照挂牌交易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竟牌申请书及竟牌须知等资料。
2、竟牌申请书由挂牌人编制,为规范格式。
3、竟牌须知由挂牌人拟订,内容包括。挂牌地点和截止时间;竟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竟牌申请书的内容及填写要求;竟牌人支付竟牌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竟得人缴纳地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其他需要竟牌人明了的事项。
(四)、编制竟牌文件
竟牌文件包括竟牌申请书及附件。竟牌人应按挂牌人要求认真填写竟牌申请书,并准备好附件,形成完整的竟牌文件。附件的内容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竟牌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竟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五)、挂牌和竟牌
1、在挂牌公告或竟牌须知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竟牌人填写竟牌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竟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竟牌报价;
5、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摘牌人;
6、挂牌人与摘牌人签订《竟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摘牌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竟牌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挂牌文件中挂牌人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挂牌人与摘牌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摘牌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履约保证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基本程序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办理招标登记
(四)、解答问题
(五)、编制投标文件
(六)、投标
(七)、开标和定标
(八)、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体流程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1、确定招标委员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招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选定;其他成员从市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2、召开招标委员会会议,研究安排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审定招标文件;确认招标人提出的最低中标价;审查竟标人资格;主持开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二)、发布招标公告
1、公告发布人。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发布。招标人是指市开发办;市开发办委托招标的,委托人是招标人。凡委托招标的,市开发办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书,委托方应按委托书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市开发办提出招标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2、公告内容。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的目的;竟标人的范围及资格;竟标人认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用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情况。
3、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通过《大连日报》等新闻媒体及招标人网站发布。
4、公告发布的时间。招标公告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
(三)、办理招标登记
1、竟标人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投标书及投标须知等资料。
2、投标书由招标人编制,为规范格式。
3、投标须知由招标人拟订,内容包括。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填写要求;竟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中标人缴纳地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其他需要竟标人明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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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也可以用出让其他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交换。
3、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无偿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