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5则范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日期:06-12-3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测图和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
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
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8-08-21生效日期:1998-09-01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重规发[1998]126号
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规划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规划验收的对象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
(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和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
(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
第五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
(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条件许可的,也可与建设工程质量等其他验收合并进行。
第七条未按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整改要求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整改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验,并作出复验决定,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5-2318:34作者: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我要评论(0)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整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和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入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区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投资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应急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项目申报。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安排,规范审查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的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出踏勘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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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六条工程复核、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在提交的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中弄虚作假、项目测绘单位在测量中改变比例尺及未实地测量、项目资金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数量、结(决)算审核相关报告时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次将取消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