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刻不容缓[范文模版]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7日20:33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杭州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城市人口也在急剧增加,这使得本来就人多地少的杭州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据2003年底统计,市区人均土地面积大大低于长三角地区的其他主要城市。更为严重的是,市区实际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仅剩13.67万亩。按近年来市区年均建设用地1.82万亩的速度测算,现有用地空间仅能维持市区不足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更是确保杭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在深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作中,坚持“一优两宽两严”(优化城市规划,放宽容积率限制、放宽建筑高度限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严格控制绿地率),完善了建设项目用地监管考核机制,全面清理了闲置土地,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坚持“一优两宽两严”,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2004年,针对市区工业功能区块土地利用程度相对较低的状况,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江干区等五个工业功能区块规划进行了全面优化,把这些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单一功能区块调整优化为集约利用程度更高的综合功能区块。如江干区丁桥工业(仓储)功能区块,土地面积2278亩,经调整优化,除保留工业用地702亩外,其余地块均调整为科研、综合等公共设施用地,调整后建筑面积增加约145万平方米。按照该区块原工业用地容积率1.2测算,调整后,相当于增加土地面积约1800亩。

在优化城市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我们适度放宽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传统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粗放、用地宽打宽算的现象较为突出,据统计,市区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1.2,有的甚至更低。因此,我们眼睛向内,积极挖潜,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不破坏城市天脊线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建筑容积率和建筑高度,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2004年6月,市区对正在前期审批的300多宗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土地优用的原则,对其中约7600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平均容积率提高约0.6,可增加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通过调整提高了土地利用强度,也为城市建设挤出了一定的空间。

坚持堵疏结合,走内涵挖潜集约用地之路。为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04年底,市区全面开展了存量土地及闲置建筑物调查工作,摸清底数,提出了对策,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等五个配套政策,在引导和鼓励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上,坚持堵疏结合,有保有压,有力地推进了全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实践中,我们着力在以下四个环节上下功夫。

一是坚持有保有压,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调整了项目供地时序,对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和解决“住房难”建设项目优先供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耗地量大、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坚决停止供地。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投资管理,实行行业投资规模最低标准制度,对投资额小于最低行业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一律通过租赁存量厂房解决,不再单独供地。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等资源,方便在杭投资的中小企业寻求生产经营用房及场地,市政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门建立了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搭建了企业之间厂房资源信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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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们还全面开展了已批未供项目用地的清理和调剂工作,建立了用地单位退出机制,明确对非急需或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市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项目调整;同时,市政府还督促各地加快已批准农转用、征用土地的供地速度,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后满1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完成征地后满1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国土、投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并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项目建设主体已缴纳的有关征地税费予以退还。

在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大了闲置土地清理力度,通过对市区1992年以来已批准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宗排查,共清理出各类闲置土地80宗,土地面积2698亩。同时,还对各地块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分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办事、积极慎重、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提出了处置意见。到目前为止,共收回闲置土地5宗,土地面积306亩;重新调整项目用地10宗,土地面积486亩;其余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发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逐宗进行督促,如因企业自身原因仍无法限期动工建设的,将由政府依法收回。

为了使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落到实处,我们还建立了建设项目指标的考核制度,对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文件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如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开工或竣工延期的,每延期一个月由用地单位按成交价1%缴纳违约金,并将监督实施的责任落在了各区政府。对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外,还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如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或未按约定完成投资建设,要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