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豫国土资发【2009】

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明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计划下达、项目规划及设计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

(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方案。

第五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箱七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项目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额度。

第九条项目立项程序

(一)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本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综合整治规划)等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

(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定的项目,组织土地整理中心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和群众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复立项;

(五)规划建设期1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年;省级重大项目根据批复文件确定建设期限;

(六)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定额标准

第四章项目设计和概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立项批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施工设计的需要。

第十一条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由具备省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认可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应配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设计项目部。

(一)设计单位应深入到项目现场,了解掌握项目区实际情况。规划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二)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批复,通过批复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资料: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呈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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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