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十问。2013-11-2916:12作者:王玮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何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怎样核算。空间用途管制与环境功能区划又是什么关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有管理体制存在哪些不足。市场与政府在其中应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怎么编制。为什么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生态补偿需要“看得见”的手。针对这些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作出了解读。

1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自然资源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首先界定自然资源概念,传统的概念是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和无形的光、热等。我的理解是《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部分纳入进来,如矿藏、森林、草原等,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水体、湿地等。这就使得保护对象更加丰富和合理,进而为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加空间。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产权主要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根据自然资源特性,第一种类型是对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纯自然、非人工自然资源,可以规定一定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第二种类型是对生态系统

和聚居环境的自然资源,可以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赋予保护者和生产者。一般来说,对于像水资源、清洁空气资源、污染物排放权、碳配额等自然资源产权比较难以清晰界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过分关注环境资源的所有权问题,主要从占有权、使用权角度去确定,如把水资源、排污权按照配额方式有偿分配给需求者,然后实现配额之间的市场交易。

2为何要健全资产产权制度

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的“主人”,实现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佳配置

自然资源产权不清晰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资源的掠夺性使用。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加重,雾霾围城的情景不断出现,就是因为大气作为“无主”资源被过度利用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就是为明确环境、生态等公共自然资源系统的“主人”,赋予其保护自然资源的动力,让其获得使用这些自然资源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解决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问题,实现空气等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

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领域,农村土地承包制、林地所有权改革就是这类资源典型的产权制度改革,而且这种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只有自然资源“主人”,才能通过市场配置、行政划拨等方式,使自然资源“主人”在各种可能的用途之间作出最优选择,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匹配。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对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按照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等用途或功能进行监管,表明一定国土空间里自然资源无论所有者是谁,都要按照用途管制规则进行开发,不能随意改变用途,诸如耕地用途、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管制。

当前阶段,自然资源用途或功能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森林、草地、水体、湿地、滩涂等生态空间不缩小,甚至扩大生态空间面积。

3怎样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

可从自然资源资产和其所提供的生态产品两个层面进行核算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外部性,在缺乏有效的政府干预和宏观政策调控下,单纯依靠市场途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了对资源的掠夺性消费和对环境的无节制破坏。如果能够核算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并且实行对非经济成分的评估机制的话,那么就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明晰后,需要对其进行定价。另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能够为确立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制度、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从生态生产角度来看,目前很多自然资源都可以被视作生态资源,如森林、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具有很强的生态生产功能。因此,自然资源的核算可以从自然资源资产和其所提供的生态产品(也就是生态效益两个层面展开核算。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主要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实物存量进行核算,并记录核算期内变化,包括自然资源资产数量和质量变化。在资产实物量核算基础上,利用价值评估方法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存量进行货币化价值评估,反映自然资源资本总值。

生态产品生产总值(简称gep核算,主要是评估生态产品的服务价值,形成一组以生态产品生产总值(gep为中心的关键指标,与经济核算中的gdp相对应。其目的是对水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耕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大气系统和动植物等生态资产提供的有形生态产品价值和无形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评估。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同样以生态产品实物量核算为基础,对各生态要素为人类提供的有形生态产品和无形生态服务进行货币价值核算。对生态产品的服务价值进行加总就得到了生态产品生产总值(gep,它与绿色gdp共同形成评估地方政府生态绩效的“两张表”。

4用途管制与功能区划是何关系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的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来划定和落实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通俗地说是对一定国土空间里的自然资源按照自然资源属性、使用用途和环境功能采取相应方式的监管。用途管理实质上就是功能管理。用途管制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的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来划定和落实。从提供资源产品角度,把国土空间划分为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三大类,这就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标。而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是根据生存生态安全和聚居环境安全两大环境功能划定国土空间,本质上与主体功能区是统一的,是主体功能区的环境空间“落地”。环境功能区再往下划分,划分为自然生态保留区、生态功能保育区、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和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等5类环境功能区和12类亚功能区。

具体来说,自然生态保留区和生态功能保育区,构成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生态安全保障;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和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是承载我国主要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区域,重点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健康。结合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及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实行不同的用途管制,按照不同用途和功能采用各有侧重的生态绩

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标准。在工业开发区和城镇化区域重点考核gdp和资源效率,在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考核工业和服务产品价值,在限制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核算生态产品价值,淡化甚至取消gdp考核。

5现行管理体制有哪些不足

在现有市场定价机制中,自然资源没有完成产权确定,更谈不上对资源进行合理定价

宏观上,首先,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决策部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完善。现有体制割裂了环境要素综合保护与自然生态系统管理的关系;其次,生态保护责任关系不明确,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职能分工不合理,部门之间协调程度差、合作效率低;第三,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和权力不匹配,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

具体来说,在现有市场定价机制下,由于很多自然资源没有完成产权确定,更谈不上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定价,导致许多企业不计成本地滥用和过度开采资源,如许多矿产资源、水资源等。

另外,有一些生态资源压根就没有纳入市场定价,如清洁空气、清洁土壤、良好生态环境等,结果使这种免费产品被无约束地使用,造成了经济社会无法承受的代价,导致了负财富效应问题。同时,对于自然资源部门,开发与保护、经济与环境的双重职能集于一个部门,往往会顾此失彼甚至只注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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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既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又有一定的生态属性和社会属性,这就决定了调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产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既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法律,也有异于狭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而应是一种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同时,这样的法律,也应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做出整体性的安排。

当前,《环境保护法》已历经三审,但由于当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尚未召开,对改革的总体部署还未明晰,所以,这部法律的修改,胆子还不够大,步子还迈得不够远。特

别是对环境保护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理解,还远远不够深刻,对市场和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规定还不够具体深入。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管制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认真研究梳理,精准把握,拟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以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的相关行为。新形势下,应该用生态文明战略新思维和《决定》改革顶层设计理念,重新审理《环境保护法》总体框架,把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通过环保法固定下来,对那些近期可以创新建立的制度留下法律“窗口”,最终让环保法成为一部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