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交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经营性用地是指本市规划环外环以外各区县辖区范围内,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交易专门机构,是全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土地的土地有形市场。

区县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

—1—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下季度拟出让经营性用地地块信息,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以下简称市局土地利用处)备案。

第五条出让前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权属审核、勘丈测绘、地价评估及确认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持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到市局土地利用处提出进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的备案申请,办理出让项目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出让工作。

第七条出让项目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项目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年度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

(五)权属证明文件;

(六)出让地块位臵图及现状图;

(七)宗地界址图;

(八)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九)土地评估报告;

(十)评估地价确认文件;

(十一)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第

(二)、

(三)、

(九)、

(十)须留存正本。其他各项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八条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

(一)土地坐落、四至、出让面积;

(二)土地来源情况(收购整理前的土地所有权性质、用途及权属状况等);

(三)收购整理情况(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补偿、地块现状等);

(四)抵押、查封及权属纠纷核查情况,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五)地块规划用途及规划条件;

(六)出让年期;

(七)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属尚无基准地价的区域应予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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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各区县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凡涉及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竞买申请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9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8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6〕6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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