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考勤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范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有违反,依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违反制度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间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复核权利和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机关及事业单位考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教育为主,惩处应当与过失相当的原则。考勤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奖惩相挂钩。
第六条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考勤制度。
第七条考勤结果一月一汇总,一月一通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八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串岗、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因公务外出,应告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事项、时间,并在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第九条上下班时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实行指纹考勤。上午上班考勤时间为7:30—8:10,下班考勤时间为11:30—12:30;下午上班考勤时间为14:00—14:40,下班时间为17:20—18:20。未在规定时间内考勤,其上班或下班视为迟到或早退,未考勤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窗口单位上下班时间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第十条因开会、下乡、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履行报备手续。市内公务活动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备案,核销缺勤记录;市外公务活动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因公出差时间超过两日的,应持因公出差等相关文件,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备案,核销缺勤记录。
第十一条各分局、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本单位人员考勤结果进行汇总,报(。。。)备案。
(。。。)每月10日前,对上一个月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人员上下班、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年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由(。。。)根据工作情况及本人意愿,经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婚假3天;丧假5天;产假98天,生二孩的延长60天,且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探亲假指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探亲假等假期的,应履行报告手续,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备案。
第十四条病假审批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按下列程序报批。需要休较长时间病假的,应提供市(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长期休病假的,还应提供定期复查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
(1)病假在3日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因故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前应口头报告,事后应完善手续。
(2)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局分管(工)领导审批,报(。。。)备案。
(3)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报(。。。)备案。(4)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福利、津贴等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1)事假1个工作日之内(含1天),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备案。
(2)事假2个工作日(含2天),由个人提出申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工)领导批准,报(。。。)备案。
(3)事假3天及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局长批准,报(。。。)备案。
(4)因特殊原因,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科室、事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局长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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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