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条例经验交流
《*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年1月18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全省财政监督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条例》不仅从法律上赋予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的权力,而且在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及责任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科学的界定,为依法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供了依据。明确了财政监督职责,确立了财政监督的地位,理顺了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使财政监督检查有了完整和规范的法律保障,为全省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省财政厅领导对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财政“四五”普法工作,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依照《条例》确定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此外,在《条例》颁布实施时,省人大、省政府等有关领导也都曾相继撰写文章阐述其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我市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市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按照省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要求,积极协调部署落实。财政部门是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执行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目前《条例》已成为监督的主要依据,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在《条例》的柜架下按照当地经济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需要,以服务财政管理为根本目的,以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为手段,以严格行政执法为保障,按照“收支并重、内外兼顾、查改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探索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和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一、抓好对《条例》的学习与宣传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
《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提高《条例》在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市财政局党政领导班子以开展“四五”普法为契机,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一)认真抓好《条例》内容的学习。我们相继采取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请市政府法制办专家讲座、开展全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考试等方式进行深入学习。
(二)利用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几年来,我们先后在“通化日报”和“通化财经”报纸报刊上全文刊登《条例》内容,并开展知识问答,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
(三)走上街头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在每年的12月3日“法制宣传日”、《宪法》、《行政复议法》、《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期间,组织开展张挂宣传条幅、打出宣传标语牌、发放《条例》宣传单和《条例》单行本、讲解条例内容等活动。据统计,几年来已组织上百人参加了多次全市性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万余张、赠送《条例》单行本1000余册、张挂宣传条幅100余幅、制作宣传标语牌20多块。
此外,为增加各部门、县(市)党委、政府领导对《条例》的了解,我们采取赠送书籍的方式,送出《*省财政监督条例释义》200册、《条例》简本800本。
近几年,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不懈的学习和宣传下,《条例》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扩大,在财政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注重财政监督制度建设,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
(一)取得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确立财政监督执法地位。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与执法的有效性,20*年11月初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授予了财政监督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颁发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书》。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取得,标志着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理顺财政检查工作秩序,实现监督规范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强化财政管理监督职能,促进依法理财与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防止交叉、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监督效率与质量。
1.检查事项实行归口管理。本着检查事项规范、有序的目的,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所涉及的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本金管理以及其他财政监督事项实行监督归口管理,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统一审理,做到管、查分离。
2.实行检查计划申报和统筹安排制度。每年初,局内各职能科室及具有监督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拟定各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等项内容,按规定时间报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根据所报计划,结合省财政厅、市政府和局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局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监督检查,避免重复和交叉。同时将《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行政执法检查审批、下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正式列为监督检查项目,在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时连同《财政检查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3.建立监督工作规程,有序开展监督检查。20*年初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检查的组织准备、实施、审理、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需向金融机构查询、核实被检查单位银行开户、资金收支结存情况时,我们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规定,设计印制了《通化市财政查询通知书》,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作为查询依据。
4.严把案件审理和处理环节。为防止出现问题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等方面的失误,我们审理环节上始终坚持采取“三级审理的程序”。
首先在监督检查局内部进行集体审理。由检查组长汇报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定性、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内容。参审人员对检查组的汇报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最初审理结论,检查组依据审理结论拟定《财政检查告知书》;然后提交局税政法制科会同审理,在送达《财政检查决定书》之前,监督检查局将全部检查材料、《财政检查告知书》、违规违法问题的处理依据等资料,送交局税政法制科进行审理,税政法制科审理后在《财政检查处理事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审理意见;最后由局审理小组或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程序完成后向分管监督检查局的领导汇报整个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提交上述全部检查资料,由分管领导签署最终处理意见。
5.实行跟踪反馈制度。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财政检查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对未按《财政检查决定书》执行的,视不执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无故按期不缴纳罚款的,缴款期届满后向被执行单位送达《催缴罚没款项通知书》,限定催缴入库时间;催缴期届满仍不执行的,则依据《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可以抵顶相应财政拨款的规定执行,起草“关于请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协助执行《财政检查决定》的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送预算、国库、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强行扣缴入库;对涉及应缴税金的,依据《监督条例》、《税收征管法》规定,向税收征管机关送达“关于协助执行《财政检查决定》的函”,请求协助执行。
(三)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我们制定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制度》、设立两部监督举报电话(其中固定电话一部、移动电话一部)。同时采取“财政检查事项公示”办法,实行财政检查事项公示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可扩大案情信息来源;第二,能对检查人员起到外部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案件,责成专人根据举报内容填写《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登记情况单》,将接待举报人员、举报人姓名、举报方式(署名、匿名)、受理举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将举报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在《举报登记情况单》“主管领导对举报案件的批示”栏内签署的批示意见,做为是否受理的依据。对受理的案件,按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规定属行政处分或超出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举报登记情况单》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填写移交内容及单位。
(四)加强纪律约束,确保监督质量。为了严肃检查纪律,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制定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准则》、《通化市财政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内控制度。此外,实行了《检查人员遵守检查纪律情况监督回访》制度,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是否遵守“在检查期间,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宴请,也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检查工作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等9条检查纪律情况进行综合评述,增强外部对参检人员的监督。
三、设立财政资金稽核机构,构建内部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市以围绕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强财政管理为出发点,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在做好财政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内部预算稽核制度。预算资金稽核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检查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稽核制度。
(一)健全内审组织,开展内审工作。随着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对财政依法理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我们结合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实际,以完善预算审核、资金缴拨制度入手,建立健全内控机制。1996年6月我局就设立了内部稽核职能科室(稽核科),实行局长负责制,在我省财政系统中较早地开展了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在2000年国家机构改革时,我们仍力争将稽核科保留了下来。
(二)抓好内审制度建设工作。稽核科设立后,相继制定了《通化市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通化市专项资金审批制度》、《通化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通化市组织财政收入均衡缴库工作考核办法》和《通化市财政预算稽核暂行办法》,实现了预算资金稽核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检查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稽核制度,近年来,结合财政改革的新情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内审制度。
(三)工作职责与权限。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处理好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财政专职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后,内部监督职能得到强化,监督的内容更加宽泛,同一监督对象出现了不同监督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相互交叉检查的情况不可避免,虽然监督检查的内容与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同属于经济监督范畴,监督的目的基本一致,如与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税务监督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尽可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监督检查上相互补充、借鉴和配合,节约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3.各负其责,发挥各职能科室监督管理作用。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在日常财政管理中,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一整套的科室把关、领导审核等内控制度。因此,各业务科室应承担对预算执行、非税收入管理、专项财政资金(基金)收支与拨付、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范围的审核、政府采购、国有资本监管等职责,在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
4.要摆正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监督中的位置,注重协调,防止步入包揽全局财政监督检查业务的误区。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主要是组织协调全局性的财政监督工作,一方面应根据上级部署,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本科直接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另一方面就是要协调、指导各科完成其确定的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