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郴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
【实施日期】
2007/07/01【颁发文号】
郴规发[2007]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的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区、各县(市)城关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规定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并对全市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及限额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地向市规划局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自检后,持下列必备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批复);
(三)已审批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
(五)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500—1:1000)【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
;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第七条规划验收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备齐资料,到市政务中心规划报建窗口或各县(市)规划报建窗口申请规划验收。规划报建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1个工作日。
(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规划验收申请,由经办科室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和《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12个工作日。
(三)发证。建设单位凭《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到规划窗口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第八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规定依法处理。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达到规划要求后,依程序申请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此代用证不得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郴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