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核心是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本讲先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进行说明。其主要内容是:
1.选址意见书及其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的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上报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必须附有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建建设工程的具体方位和范围的书面文件。《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这一规定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设计任务书(现统一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既科学合理,又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选址意见书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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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文件,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限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报建单位,并告知选址不当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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