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2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3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4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5第六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6第七章其他相关事项„„„„„„„„„„„„„„„„„„7第八章法律责任„„„„„„„„„„„„„„„„„„„„8第九章附则„„„„„„…………………………………………9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00000(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程序,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的有关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基本要求和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若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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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列明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美国纳斯达克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