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土地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土地登记办法》
二、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五个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的要件: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权属来源证明:(1)各时期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挂牌确认书;(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需提交原始取得证明、协议(合同)、司法公证文书等;(3)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的,个人使用者提供户口本,并由四邻签字认可,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者由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1、以批准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报材料有:(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6)土地登记委托书
(7)宗地图
(8)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9)地上物权属证明
(10)原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还需提供:(11)土地出让合同
(12)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抵债、企业改制、兼并、合并变更登记申报材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委托书
(6)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7)宗地图
(8)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图
(9)地上物权属证明
(10)原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还需提供
(11)土地出让合同、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
3、相关票据(出让金、契税、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票据)。
4、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上建筑物证明(房产证)等。
5.其它相关材料。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限。
土地登记发证在宗地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公告30天无异议后办结。
国有土地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明书(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需核对原件)
5、有权政府(部门)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
6、1982年以前使用土地无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且需直接确权登记发证的,须提交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7、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8、属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并调取原土地登记档案或土地登记卡;
9、属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必须有完备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10、地籍调查表及指界材料(原件1套)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电子版1套)
12、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13、申请人出具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承诺
14、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划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交易双方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6、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9、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原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
8、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原件1份,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0、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产权证明材料(原件1份)
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权政府(部门)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8、出让宗地原始土地权属证明;属存量土地的,应提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收回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完备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原件)
10、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交易双方土地登记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转、受让双方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7、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首次转让的提交:投资额度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提交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建设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8、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9、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原土地证书(俗称“母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分割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宗地分割转让登记汇总表》(原件1份);(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6)商品房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7)商品房建设竣工规划验收许可证及竣工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
2、购房人为个人的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3、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购房人(单位或个人)提供:(1)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3)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4)购房缴款凭证及税费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
5、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7、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继承、判决过户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原件);形成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6、继承、离婚的,提供有关协议、相应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7、法院判决的出让土地过户变更登记的(依法抵押、合法交易、抵偿债务等),提供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
8、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法定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不提交)(原件1份)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0、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说明。涉及上述情况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仅限于经公证的法定继承和夫妻离婚涉及的非转让(买卖)性住宅用地和集体“四荒”地。名称变更(更名)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6、名称变更后地上有完整建筑物、附着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7、自然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1)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后的证明(原件);(2)新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提交:(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证明(原件1份);(2)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3)必要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1份)
9、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提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原件1份)
10、社团法人名称变更提交:(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2)名称变更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说明。因单位合并、撤设、分立、破产、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名称变更,应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再办理变更登记。地址变更(更址)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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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14、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