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2021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2020年全市共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报告1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3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与2019年相比,地质灾害数量增加6起,直接经济损失增加43.9万元,连续两年实现全市地质灾害零伤亡;全市共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22次,出勤市地质环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44人次,转移避让受威胁群众136人次;争取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资金550万元,自治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财政资金1316万元,实施1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1处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13处重要地质灾害项目治理,完成了6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前期勘查设计及南宁市普速铁路沿线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市本级安排资金2.34亿元,实施4处铁路、市政道路等城市主脉络周边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二、2021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1年汛期(4~9月)全市平均总降雨量为1050~1150毫米,接近常年同期。其中前汛期(4~6月)全市总降雨量为400~600毫米。与常年同期相比,大部县(区)偏少10~20%;后汛期(7~9月)全市总降雨量为500~700毫米。与常年同期相比,除马山偏少10~20%外,其余县(区)偏多10~30%。但极端性气候事件偏多,出现区域性、阶段性的暴雨洪涝灾害可能性较大。

预测2021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5~6个,较常年偏多,可能对南部县(区)影响较大。初次影响台风预计出现在6月上中旬,比常年(6月29日)偏早;最后影响台风预计出现在10月中下旬,比常年(9月27日)略偏晚。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据历年地质灾害发育情况统计,并结合降雨趋势预测及江河水情趋势预测特征分析,预测2021年我市地质灾害发育呈总体平稳、局部地区可能偏多的趋势。其中前汛期,隆安县东西部地质灾害比往年略多,全市其它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几率与往年基本持平或略少;后汛期,马山县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市其它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几率略有提高,多发区域仍主要集中于北部地区。

三、2021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防范对象和防范期

(一)重点防范区域

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广泛,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和青秀区、西乡塘区、武鸣区为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县(区)。其中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武鸣区及西乡塘区北部等石灰岩地区是危岩崩塌高易发区;横县北部、上林县西南部、宾阳县东南部及武鸣区北部等碎屑岩、岩浆岩构成的中低山丘陵地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河水涨幅明显的碎屑岩山区、灰岩区,应加强对滑坡、崩塌和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范。

(二)重点防范对象

根据2020年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将横县平马镇丁村村等9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详见附表1)和江南区江南街道办新屋村广西浮法玻璃厂滑坡等2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表2)列为2021年市级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其中属于交通、水利和住建等部门负责的易发区2处、隐患点19处(详见附件3、4)。

(三)重点防范期

2021年4月、7月和8月是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时期。4月我市降雨量预计同比偏多10%-20%,前期干燥的岩土体遇到强降雨后逐渐饱水,易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7-8月江河水位上涨明显,地下水位也会大幅抬升,加之主汛期降雨普遍增多等因素,属南宁市地质灾害高发时段。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贯彻落实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在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基础上,以制度引领、以技术队伍做支撑、以信息化为动力、以工程治理为手段,逐步建立完善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1.强化制度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2021-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近五年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地质灾害防治新形势、新发展等,修订《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提供指导性文件。

2.强化队伍建设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地质环境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南宁市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完善技术队伍及专家的动态管理,落实资金保障。同时,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以自愿原则广泛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南宁市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参与地质灾害科普宣传、隐患排查、现场调查等,并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用的原则,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强化信息化建设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继续以互联网+地理信息+地质灾害的建设模式,升级改造南宁市地质灾害救援决策分析系统,搭建南宁市地质灾害监测综合管理平台,并配合自治区地勘单位完成80套普适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技术装备安装,协调监测预警数据共享,逐步完善地质灾害全天候、全方位监测和预警,提升我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水平。

4.强化治理工程建设

各地要加快推进辖区上级资金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其中2018-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初(终)验收;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完成主体工程。着力推进地方财政资金出资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一步探索多方面筹集资金,将地质灾害治理、旧城改造、土地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惠民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探索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以多元筹资、治搬结合、妥善安置、商业运作为手段的城市地质灾害综合整治模式。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央和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指导督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按规定开展治理项目验收。

(二)夯实基础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各项措施

1.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重点防范区和重点防范对象,结合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按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三查工作。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未治理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同步开展落实防灾责任、监测任务安排、防灾预案编制等工作。公路、铁路、水利、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及库区、河道和旅游区、校区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威胁游客、师生和当地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患于未然。

2.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

县级政府要建立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县、乡级政府行政首长为辖区群测群防体系监管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本村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县、乡级政府落实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本辖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群测群防体系花名册,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要具体到个人和手机号码。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3.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各级政府要重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安排落实相关经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深入与气象、水文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开展汛期(4-9月)和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强降雨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共同做好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灾害性天气的提前预报和预警,确保第一时间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送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人、防灾责任人以及受威胁群众,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群众防范避让地质灾害争取时间。

4.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调查

贯彻落实自治区强首府战略工作要求,具有园区管理权限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辖区各类重点产业园区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让入园企业共享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促进园区进区项目快速落地。武鸣区、上林县、隆安县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技术单位完成辖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当地地质灾害分布、成因及危害状况,为地方政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数据资料,进一步提升当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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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落实到位。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资金,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主动公开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开展督查及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实现年度防治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