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所在。1998年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应承包到户的土地没有发包到户;应发到户的权证没有发到户;土地整理后,农户的承包地与原承包合同、权证不一致;农户承包地被征用后没有及时对承包合同、权证进行变更、注销。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用地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做好,把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落实到户。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总体要求。全面完成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座落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的流转、整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就业,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粮食生产能力。各县区要抓紧实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六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完善工作。

工作原则:

一是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已经完成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够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

二是尊重民意,形式多样。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调整、整理、流转、征用等必须坚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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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保障土地整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整理审批前,应将整理方案、整理后承包地的分配、补偿政策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确保每一个土地承包户的知情权,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通过,将村民会议决议作为土地整理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农户承包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应参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列入整理成本,由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整理后农户承包面积不得减少。土地整理后的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做到面积、四至落实到户,并做好合同、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情况,要作为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真正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对态度积极、工作完成较好,要总结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起农民群体性信访而不予解决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督查,乡(镇)政府要承担起土地承包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职责。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监察、人事部门和法院、妇联等,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