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规划意见

为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规划体系。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二)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重点是突出指导方针、战略任务(包括重大项目)、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

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重点是把区域内的城镇体系布局、土地总体利用、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网络、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

专项规划是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收支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重点是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完善体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强建设,切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重点是要打破地区行政分割,优化整合区域内资源配置,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市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二、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规划综合管理。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作为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原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下的专业委员会。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经委、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五)规范规划立项管理。各级各类规划(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编制的规划)在编制前,均应立项备案。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与建设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批准发布。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法律法规明确的,从其规定。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规划工作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未经批准立项的规划,不安排财政性资金。

(六)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在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衔接要遵循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的原则。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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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发展规划纲要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十五)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规划批准部门批准。发展规划纲要的修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发展规划纲要涉及的重要指标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与之相关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十六)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规划宣传,让规划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蓝图深入人心,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使实施规划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