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意见
为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建设项目集约高效的用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高效用地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集约用地、依法用地的意识
(一)树立集约高效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高效用地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经济增长方式落后等问题,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只有严格管好用好土地,才能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引导集约用地、高效用地,遏制浪费、滥占土地。在土地的供给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鼓励类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类用地、成长性好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大和土地利用率高的项目用地。
(二)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氛围,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教育各级干部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坚持依法办事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使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当前土地问题的严峻形势,明确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法律责任,维护我市用地、管地和土地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规划管理,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三)严格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充分发挥城镇现有土地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聚集,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开发区(园区)和中心城区工业区域要按照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并规划适量的标准厂房用地,力争在2年内开发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以满足中小企业的生产需求。
要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点;要依据法定程序批准村庄、集镇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村镇基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从紧控制用地规模。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严格执行指令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项目用地,有保有压,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除开发区(园区)、中心城区工业区域、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现有规模较大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从紧控制工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退二进三”项目,原有土地原则上纳入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畴。企业异地置换同类工业用地的,在指标上优先保障。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户、被征地拆迁农户原则上建造公寓式住宅安置,积极鼓励建造小高层和高层商品住宅。
三、提高新增建设用地门槛,促进集约高效用地
(五)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机制。必须按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建设用地“双控”指标供地,引导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原则上新项目投资规模小于2000万元的不得进入开发区和中心城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分别不得进入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高科技、劳动密集型项目,其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此外,为鼓励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各乡镇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规划安排一定量的民营小规模企业生产发展用地。
(六)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并严格把关。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是否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要求,特别是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指标是否符合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预审或核减项目的预供土地面积。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项目招商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商的资信能力及履约能力的书面说明,并列入项目招商单位的责任考核。对弄虚作假,骗取预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严格地价管理。符合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地价均不得低于当地工业基准地价,特殊情况须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策。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同时不得低于当地工业基准地价的70%。
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八)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多层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高层住宅用地可适当增加;工业项目用地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得超过20%。除生产安全或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不得建造层高8米以下的单层厂房,轻工业厂房要求建二层以上。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其用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项目总用地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不得在厂区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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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八)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行为。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责任人。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建立集约高效用地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严格土地管理、集约高效用地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各县区对所辖乡镇、开发区(园区)要进行单项考核,市政府对县区和**开发区进行单项考核。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的县区、开发区(园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对此项工作实施成效显著的县区、开发区(园区)和乡镇将给予适当追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奖励。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集约高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主动应对宏观调控、缓解土地资源制约、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必须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计划、国土、建设、经委、财政、招商、农业、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责,全方位、多层次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切实推进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为构建招商引资及经济社会发展平台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