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市)

为加强我处村庄规划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合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我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民建房是农民的一个主要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要求,未来数年间,我处农村将逐步呈梯次式依次得以开发。据此规划要求,一方面,应严格控制村民建房数量,防范建房泛滥;另一方面,因多方原因,在客观上致成部分村民住房紧张困难。目前,各地均出现少数村民私自搭建现象,其中有借机以图拆迁补偿的,但主要是住房困难户的违章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针对各种违章建设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和办事处组织过多次违章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确令住房困难户怨声载道,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只有当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辖区农村建房管理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二、准予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建新房必须拆旧房,原则上只同意在旧房址新建

2、审批面积,新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不得超过2层,加层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仅限于加第2层

3、新建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影响村庄整体规划

(二)类型

按照“从严控制、适当放开”要求,下列住房困难户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无房户

2、危房户。对以土木、砖木等已成危房为正房的村民,可以允许拆旧建新或实施危房改造。此外,对于只有一层砖混住房且确已出现裂缝,不便修复而漏雨水的村民,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标准加盖二层。

3、少房户。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明显少于人均标准的,可以按人均30㎡标准新建或加层补足。

4、政策性拆房户。因新农村改造等原因而拆除房屋的,如只拆除附房,不予安排建设;如拆除全部正房,按无房户安排。

5、对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土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在划归*管理后冻结建房的,需重新报审

虽符合上述建设条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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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未经审批的新建或加层者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土管部门和办事处组织拆除;虽经审批但超过面积的,由办事处责任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超面积部分占地面积50元/㎡,建筑面积10元/㎡予以处罚

(三)实行建房保证金制度。新建房屋按50元/㎡,加层按

20元/㎡缴纳建房保证金。违反审批内容建房的,其罚款在保证金中扣除;拆旧建新的,新房完工后旧房必须在2个月内拆除,逾期未拆的,扣除全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