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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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我县

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市教育科学规

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一、课题申报

1、我县教育科研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专项课题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可从我县下发的课题指南中选题,也可结合本校实际自定课题

2、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评审书、实验方案。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3、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负责人),同一人不得以课题负责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课题。尚未结题的同类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二、立项评审

1、经评审确定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积极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课题论证充分,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2、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综合评审后,确定立项课题并予以公布

3、对公布立项的课题,下达开县教育科研课题立项批准书,课题单位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开题。开题的方式可采用现场开题,文本或电子文档呈报开题等。

三、课题管理

对我县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课题开题后,根据需要对课题进行过程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课题单位是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课题

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是否到已取得阶段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等,对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视其情况撤消项目。

四、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县教研机构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填写“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前15日上交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成果复印件

等。

2、结题方式可以现场验收,也可以用文本或电子文件上报,到时将由3-5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3、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研课题,将进行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对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能通

过者按撤项处理。

五、成果推广和评奖

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将采取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如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还将定期举行开县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

动(具体办法另定)。

县教育委员会

第二篇: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教育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3.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5.领导评选和组织工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6.领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第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3.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组织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九条:山东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规划办公室报请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第十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要求相同。第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课题申报

1.凡山东省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评审书一式三份,由各市(规划办)、各高校(科研处)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并同时报汇总盘,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单位、申请人、职称职务、成果形式、联系电话等。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报评审书(邮寄者以邮戳为准),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课题评审费。

3.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否则,按申报评审书填报的课题组人员顺序,视第一名为第一负责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第一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5.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6.以往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第十三条:课题立项

1.课题研究应以规划课题指南为依据,对我国及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能起到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

2.课题立论根据充分,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

3.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领导者,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组织、实施,到形成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应是挂名者

4.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所在单位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

1.课题评审工作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规划办公室统一组织

2.规划办公室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

3.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学科专家组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

4.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5.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进行终审。第十五条:评审要求

21.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

2.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

3.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

4.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该回避

5.为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5)承担以往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未完成者;

(6)以往规划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

(7)以往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中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单位和管理单位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市级管理机构)和高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于保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校科研处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3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管理。

1.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的同意(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市教育科研部门审核),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方可设立

2.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3.课题组原则上不进行本课题的评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评奖,要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的评奖程序,连同课题评奖申请报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部分由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核定的补助经费安排自助经费,采取分次下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另一部分立项后经费自筹。

第二十五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书刊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成果鉴定费;

6.出版补助费;

7.其他与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资助课题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同意。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附以下材料: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

4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及附件;课题档案材料;成果在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负责人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申请延期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课题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所需延长时间(一般一年)。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二十九条。成果鉴定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列支。

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通讯鉴定要将鉴定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鉴定专家)。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的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课题的颁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1.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的奖励;

2.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成果提出的结论被省、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课题结题申请书》时予以说明,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省级规划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三至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

第三篇: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六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点课题一般是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课题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规划课题一般是符合课题指南要求,与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推广为目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

第八条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2.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

3.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

一、第二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省其他机构或组织没有主持的在研同类课题

4.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有主持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及参加人必须年龄在申报课题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课题申请人取得硕士学位)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认真负责、信用良好,无课题无故流失现象

第十条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立项制度,采用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资助课题或单位资助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资助经费课题应提供单位按要求配比经费的说明,申报单位资助课题须出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材料。

第五章评审

第十三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第十四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

2.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3.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纸质《课题申请〃评审书》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

4.审议。召开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

5.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第十五条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课题说情;

2.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评审情况;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六条对于资助课题,承担单位要按1:1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获资助课题给予1:1比例的经费匹配。单位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使用要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国内调研费、差旅费;

2.资料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邮费、图书购置费;

3.小型课题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7.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

第十八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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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发表1篇以上关键词、文章内容与课题高度相关的文章,可免于鉴定,提供有关材料,向市教科规划办申请办理结题手续。

(3)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如果同时是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已通过成果鉴定,只要提供相关部门的结题证书并在市教科规划办备案,即可同意结题。

5.不符合直接申请办理结题验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