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从今年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专项行动总体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专项行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紧紧把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能分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强化执法措施,以煤矿、非煤矿山为重点范围,以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整合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借助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采取有力措施,以煤矿、非煤矿山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加快整合后续工作进度,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提升。加强对参与整合矿山的监督检查,严防参与整合矿山企业突击生产,严防整合主体矿山未取得全部证照前组织生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集中力量,开展勘查、采矿许可证清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进行逐一排查,对已过期或已办理采矿登记的探矿权,要及时按规定注销勘查许可证;对矿山已关闭或已过期的采矿权,及时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要切实加强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对已注销、吊销的探矿权、采矿权,及时从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移除,对数据项不全的,予以补齐,确保登记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过期矿业权清理情况报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汇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汇报材料

林盛煤矿

(2010年10月20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林盛煤矿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督导团领导莅临我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由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基本概况:

林盛煤矿始建于1970年,1981年12月25日建成投产。矿井年设计能力为90万吨,核定能力为140万吨。煤层自然发火期为3—6个月;煤尘爆炸指数为34.8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5.07m3/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12.93m3/分,属低瓦斯矿井。地质条件复杂,断层和火成岩侵入严重,煤层倾角均在20—75度之间。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石门两翼分区后退式开采,采用两翼对角抽出式通风。

二、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精神情况:

我们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指令、行业标准和省局一系列安全文件的宣传力度,强化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安全发展”的新要求,以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为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生产第三”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特别是对《国务院安委会关

1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

5号)、国务院446号令和省一系列具体安全文件要求,都做了认真的学习和落实。全面加强了现场、技术、教育、培训、监察、投入等六个方面的管理,巩固和发展了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

三、《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

接到辽宁省安委会及辽宁省煤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利用各类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加深理解,并按照集团公司具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对照相关条例,积极组织开展自查,为确保自查效果,我们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副总以上领导为成员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自查领导小组,并由安监部门具体负责落实,相关职能科室协同自查,做到了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在自查中,采取单位、部门自行检查和矿集中综合检查相结合,通过采取查阅相关记录、制度建立、培训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相继深入企管科、安培中心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及时落实责任,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我矿“五证一照”齐全,并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及特殊工种及时进行安全培训,今年1至10月份,共培训41期,培训学员2680人,并全部做到了持证上岗。

五、矿井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将井下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三同时”管理,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落实了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辽煤安办字[2010]39号)精神,在安全隐患整治方面,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突出超前预防工作,采取由矿党政领导亲自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基层党政领导及职能科室参加的联合检查、抽查、排查,通过“三查并举”的形式,全方位、地毯式大排查,同时加大隐患检查整改力度,对各类隐患严格按定工程、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工期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今年1-9月份,集团公司来矿检查43次,共检查出隐患问题707件,本矿自查146次,共查出隐患1460件,全部整改落实。

七、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通过完善、制定并实施《林盛煤矿安全责任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细则》、《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超前防范、关口前移方针,激励各级干部重视安全,主动靠前指挥,提高了干部的责任意识。从而更好的做好矿井安全工作,实现矿井安全形势的长

3治久安。

八、年末安全工作的规划、措施制定及“百日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四季度以来,我们还以省局提出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总目标,积极按照集团公司部署,全力抓好全年安全攻坚工作,及时制定并严格实施了《林盛煤矿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了集团公司下发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沈煤集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刻吸取今年全国几起较大事故教训,全面细致地对照标准开展了“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并切实加大了日常检查和检测频次,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干部跟班管理和值班、值宿力度,并加大了“三违”查处力度,安监等职能部门联合上岗,24小时围剿“三违”,排查隐患;政工部门着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并在工业广场、职工浴池设臵了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及宣传画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矿与全员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做到了组织有力,措施严密,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上是我矿贯彻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局一系列相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不当之处,请指正。

4附:

一、林盛煤矿现有5个采面,具体如下:

1、下东六-550北石门1204综采面(综采队)

2、西一区复采-311北十二煤(312采煤队)

3、西翼深部采区-735北七煤(313采煤队)

4、西翼深部采区-735北五煤(314采煤队)

5、下东六-550南石门1203采面(315采煤队)

二、林盛煤矿现有10个掘面,具体如下:

1、下东六-550南风巷(掘一8103)

2、西翼深部-735瓦斯抽巷石门北七煤运顺(掘一8101)

3、下东六-610北石门(掘二8106)

4、西一区四道复采南十二煤运顺(掘二8105)

5、下西二区-400北十二煤回顺(掘三8107)

6、下西二区二道北十二煤运顺(掘三8109)

7、西一区三道-269南十二煤回顺(掘四8102)

8、西翼-400机车充电硐室(掘五8108)

9、西翼深部区-800抽放巷(掘五8112)

10、下西三区五道-675北五煤顺槽(综掘8110)

第三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第二中心交管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东交安〔201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确定5月至7月上旬,在全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交通局、县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

二、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包含公路、水运工程)及内河港口等领域。以下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又各责任部门负责实施:

(一)“三无”船舶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出租客运的;

(三)非营运车、船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六)非法从事内河游船经营的;

(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九)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在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围城打转、甩客宰客的;

(十)车船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从事营运的;

(十一)车辆超限、超载行驶的;

(十二)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的;

(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十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五)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以及使用为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置的;

(十七)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十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下旬)

根据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细化打击重点,并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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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集中开展,一手抓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星吐第八合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