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

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源数据库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预测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合理制定税收计划,查找税收征管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从而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

(三)加大征收力度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入库工作。对纳税人以前年度应缴和欠缴土地使用税情况要进行清理结算并加大清欠力度。对年应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要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当期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篇:土地使用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知

(海府[2008]33号)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五条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财税[2008]235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海口市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标准。新的标准如下:

一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范围:博爱(南、北)路、新华(南、北)路、解放(东、西)路、中山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北)路、金贸区(东到龙昆北路、西到丽晶路、丘海大道、北到琼州海峡、南到海秀中路)、海府路、海秀东路、和平(南、北)路、文明(西、中)路、得胜沙路、长堤路、滨海大道(止于滨海电力城)、海甸

一、

二、

三、

四、五路、人民大道、和平大道、西沙路、大英路、蓝天路、五指山路、南沙路、海德路、海垦路、国兴大道、白龙(南、北)路、红城湖路、忠介路、云露里、中山路(府城)、建国路

二类: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范围:市行政区居民点,其他街道、小巷、南海大道(止于海榆中线)、丘海大道(止于南海大道)、秀英区(东到秀英区委区政府、西到阳光西海岸小区、北到海口湾、南到南海大道)、美舍河、流水坡、文明东(从白龙北路口起至流水坡止)、文庄路、大路街、板桥路(府城)、宗伯里、新坡街、城东大道、高登街、朱吉里街、凤翔(东、西)路、琼州大道、大园路。

三类: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范围:高新区(东到永万东路、西到永万西路、北到海盛路、南到椰海路)、海口保税区(东到坡巷路、学院路、西到丘浚墓、北到金花路、南到椰海大道)、海口糖厂至浮陵水止、新埠岛等非工业用地。四类:每平方米年税额4.5元。范围:长流镇、西秀镇、荣山、新海地区。五类: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范围:西起新海地区到马村、东南起浮陵水至美兰机场、琼山新市区。

六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范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用地(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

特此通知

第三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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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以第247号令发布了《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修正案》,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而,省政府于1987年发布的《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1992年发布的《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制定的《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和2003年制定的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被废止,请各市局认真做好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