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

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惠及农民千家万户的一项民生工程来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在年底、年上半年和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成立组织

下设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领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市中心城区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培训、权属审核、登记注册等工作。

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调解、权属审核、宅基地审查和组织各村权属界线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屯溪区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开展宣传、资料收集、审核等工作。

分别在屯溪区三个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屯光、阳湖、黎阳3个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站,为便于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登记站负责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地籍调查、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

地籍测绘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承担。

三、依法办理登记,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注明分别由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采取“组有村管”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发到各村民小组。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代为保管。

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宅基地在数量、面积以及转让等方面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凡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1999年以前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按照本方案申请初始登记。

1.对1999年前原有的登记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和核实

报屯溪区城建办审核。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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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