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性-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
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
(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
(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
(六)科技与金融结合;
(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1.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3.必须具备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础技术装备。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4.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
5.企业销售收入安排用于研发投入的比例应逐年提高,2013年不低于1.5%、2014年不低于1.8%、2015年不低于2.2%。企业的自筹经费(提供列入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科技部公布的‘十二五’期间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名单的在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达到项目总经费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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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七条受资助单位应当在年末上报科研投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