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
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第七条加强天然林资源管护站、所的建设。
第八条管护网络设置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布局合理,相互衔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又不重复设置。以责任状和合同确定的管护区域划定责任区。做到明确责任界限,设立固定界标。各责任区做到严防严守,密切配合,加强联管联防。
第九条管护站、所的设立以及人员编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乡镇及林场实际情况,结合转产分流,发展多种经营的需要,由县林业局确定。定编人员按每人管护3500—4500亩面积测算。
第十条管护所设所长1人及管护人员若干名,管护站设站长1人及管护人员若干名。其他管护人员人数根据面积需要确定,并相应核定基本管护费用。
第十一条管护站、所负责人和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通过考试、考核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一般管护人员除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外,也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择优上岗。从而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本领过硬的森林管护队伍。
第十二条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各林场、乡镇森林资源分布、林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将每个林场、乡(镇)划分为若干个管护片,每个管护片又可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或地块)。层层签订责任状或管护承包合同,将责任逐级落实,最终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头。
第十三条各实施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天保工程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各实施单位的管护制度要以《乡规民约》、《护林公约》等形式,制作标准的宣传牌,公之于众。让大家都知道禁伐区的范围和限伐区的界限,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共同保护好天然林。
第三章管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各实施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管护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并把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各站、所或承包人。
第十六条主要领导负责本辖区内天保工程资源管护的全面工作,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及监测,森林病虫害防治及监测,科技推广与应用以及资源环保监测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主要领导搞好各项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依法管护辖区的森林、林地,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天然林管护的责任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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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三条实施单位要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要追究管护者及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轻重,责令待岗、转岗或下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