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过错追究制度

一、总则

(1)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过错是指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二、实施要求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国土资源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三、过错责任范围

行政执法过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核、批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

(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调查、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的。

(3)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处理土地违法或运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显失公正。

(4)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土地权属纠纷正在调查中,为其办理用地或登记手续。

(5)参与用地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批文、土地证书以及逃避各种税费。

(6)越权审核、审批或办理超出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

(7)未按法律法规程序办理有关矿产资源手续。

(8)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过错责任的认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1)由于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作出错误的认定,经办人为错案责任人。

(2)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错案的,审核人为过错责任人。

(3)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错案的,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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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过错追究的时效

以上责任人的过错追究不受时间限制,不论是调离该工作岗位、升迁、退休等都要对该过错负责。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